今天要转发的一批非法集资案,其中案本号多年前就多次预警曝光的,奈何当年很多人还是不听劝,葫芦岛市的老百姓赶紧报案吧,或许还能追赃挽损呢!
关于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
广大市民:
我局正在侦办的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葫芦岛市连山区以海南启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项目为名。于2016年1月至2021年11月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宣称,投资获得高额利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该案已进入相关法律程序。
为准确核实涉案金额,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尚未来公安机关报案的葫芦岛市连山区投资的被害人,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广大被害人不信谣不传谣,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和相关情况。逾期不报案的,视为放弃自己权益,望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0429-3171049
地址:连山区渤海街滨河路与锦葫路交叉路口西约50米
特此公告
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
2023年5月19日
公 告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关于陈九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关于陈九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陈九妹(男,现年65岁,福建沙县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全面收集证据,进一步追赃挽损,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参与陈九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参与人,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前(工作日上班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会单原件及复印件、交易往来转账记录等凭证到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沙县公安分局业务技术大楼,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金沙西路66号)报案登记,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因逾期未报案登记或者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造成损失后果的,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望各位参与人看此通告后互相转告周知。
二、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凡是参与陈九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参与人,要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对于在网络上编造、散布各类谣言、肆意煽动非法聚集闹事或者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联系人:邱警官、蔡警官
联系电话:0598-5853846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
2023年5月17日
认清形势!主动退还!临沂警方通告
通 告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办的临沂市中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中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我局已将该案依法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警方正告临沂市中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中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高管及业务人员,前期获利人员一定要认清形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工作,主动退还非法获利,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
公安机关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案,最大限度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请相关投资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不信谣、不传谣,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反映诉求。
追缴的违法所得汇入统一指定的涉案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账号:161001023800000025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里支行
联系人:赵警官、姜警官
联系电话:0539-7305797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2023年5月18日
安康一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警方发布通告!通 告
安康汇鑫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通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立案侦查,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薛玲已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受损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本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特此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现敦促该案未到案犯罪嫌疑人王俊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非法集资协助人(包括理财经理、主管、业务员、其他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配合调查取证,并将本人在汇鑫通源公司工作期间收取的提成、佣金等涉案资金全额退缴至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指定账户。凡是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及时投案并退缴上述涉案资金的,可以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退缴涉案资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自受理此案件以来,目前已接到多名集资人员到公安机关报警,现仍有部分集资人员未到公安机关报案。为尽快完成侦查取证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凡在汇鑫通源公司参与集资人员请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报案,配合取证。
提供的相关报案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交易所用银行卡复印件。
(二)相关集资《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回购协议》《借款合同》及《硒万山一亩梅山认领协议书》等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交款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根据个人投资转款方式)和收取利息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交易明细(必须提供)。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该案非法集资协助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如实反映自己的入资情况,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不得采取非法过激行为。对私下串联、挑头闹事等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联系民警:向警官 13891590002
何警官 19909155336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3年4月28日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关于陕西星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警 方 通 告
星希望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立案侦查,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李远波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受损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本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特此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现敦促该案非法集资协助人(包括理财经理、主管、业务员、其他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配合调查取证,并将本人在星希望集团公司工作期间收取的提成、佣金等涉案资金全额退缴至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指定账户。凡是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及时投案并退缴上述涉案资金的,可以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退缴涉案资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我局自受理此案件以来,目前已接到多名参与集资人员到公安机关报警,现仍有部分参与集资人员未到公安机关报案。为尽快完成侦查取证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凡在星希望集团公司参与集资人员请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报案,配合取证。
提供的相关报案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交易所用银行卡复印件。
(二)相关集资《入会协议》《会员众筹协议书》《会员创业协议书》及相关《借款合同》等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交款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根据个人投资转款方式)和收取利息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交易明细(必须提供)。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该案非法集资协助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如实反映自己的入资情况,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不得采取非法过激行为。对私下串联、挑头闹事等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联系民警:毕警官 19991517659
潘警官 19909157673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3年4月13日
两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兰州新区警方征集犯罪线索5月20日,兰州新区公安局发布通告称,甘肃鸿丰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成纪唐道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现公开征集该案犯罪线索。
通告称,为进一步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在兰州新区西岔园区“蓝盾网络信息安全学院(甘肃分院)”以及“成纪唐道商业步行街”购买、预购了商铺以及公寓等不动产的购房人应主动、如实、尽快向兰州新区公安局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侦查取证工作。
犯罪线索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办案民警杨警官、张警官,联系电话:0931-5122452。地址:兰州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兰州新区中川园区泾河街1666号)。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进广东河源一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了!
龙川县公安局关于对陈爱平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进行登记的通告
目前,我局正在侦办龙川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龙川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我局已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爱平、陈辉、陈勇等人已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因侦查办案需要,同时为了最大限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提醒: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请涉及该案的集资参与人持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所需材料清单附后)到龙川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登记备案。因逾期未到公安机关报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我局严格依法办案,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请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陈述、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不得诽谤、诬告;不信谣、不传谣,对于散播谣言、恶意煽动非法聚集闹事、干扰阻碍司法办案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受理登记地点: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建设东路西龙川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五楼)
(二)联系人:杨警官19926106237 凌警官19926106592
特此通告
龙川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8日
集资参与人登记备案所需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1.本人(集资参与人、实际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借款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3.借款及收取本金、利息、返利或收益的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4.借款及收取本息、返利或收益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具有交易双方信息的银行对账单原件,使用支付宝、微信的打印账单或转账截图,并在以上相关流水明细中标注与涉案公司或个人的交易明细项;
5.集资参与人需提前整理、计算借款时间,借款本金,已兑付本金及利息、收益、返利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借款金额-已兑付本金-已获取利息及其他收益);
6.如集资参与人本人无法来报案登记,必须提供亲笔证词(明确借款时间、介绍人、借款本金、收益、损失以及支付方式并在相应银行对账单中标注)及委托书,可委托他人代办。银海公安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0余万!5月17日中午,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经侦大队在银海区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成功破获一起以投资原油期货为噱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0多万元。
经查,2019年以来,李某在银海区注册成立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代理原油期货投资的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向投资人吹嘘其有投资原油期货的渠道,以邀请投资人到其公司现场参观骗取信任,并声称可代炒期货,承诺按月给付10%的高额利润,欺骗投资人投资,先后向多名群众非法募集资金200多万元。
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小满到
雨丰盛警方提醒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根据《刑法》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大群众应警惕以投资证券、期货等为噱头,披着合法经营外衣的新型非法集资模式,特别是面对高额利息诱惑,应提高防范意识,切莫掉进非法集资陷阱。
知识快递 | 参与非法集资的钱能要回来吗?因为非法集资的种种套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不法分子签下了“金融理财、高额回报”的“投资”合同。然而当非法集资的骗局被拆穿,组织者被绳之以法后,参与者则由“投资人”变成了“受害人”。这时,作为非法集资的受害人,那份“金融理财、高额回报”的一纸合同是否还有效力?受害人是否能要回自己的钱款?
法条解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其签订的合同(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无效,而非法集资的债务同样是属于非法债务,非法的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法
条延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在实际查办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会组织集资资金的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参与人,钱款不足以返还的各机关不予补偿,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一旦参与了非法集资,我们将面对极大的钱款损失的风险。防患于未然,时刻警惕非法集资,才是守护我们钱袋子的最有效手段。别看今天网络中还有人在搞传销诈骗平台闹得欢,最后都是拉清单!
【文章来源:防骗大联盟综合平安连山、沙县公安、临沂新闻、汉滨公安、兰州晚报、龙川县公安局、银海警务、宁夏处非办等,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