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秦某某来到湖北省恩施市,加入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没有实际商品的情况下,以缴纳入门费(2900元为一套,每个参加者最多可以购买十五套)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即1-2点为业务员、3-9点为组长、10-64点为主任、65-392点为科长、393点以上为经理)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点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五大制度”(即按级晋升制、无限代累积制、三代科长一线串接制、超越回归制、出局制)、“六大好处”(即小投资大事业、无风险无压力、有保障、四种收入、人帮人、海外旅游)宣传引诱他人参加和继续发展人员加入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家”为基本单位,每个“家”将传销人员集中管理,实行统一食宿,授课宣传传销,传销人员利用手机联系、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形成“家长”“扶持科长”“团队科长”、“网上科长”、“经理”组成的管理层级,各“家”人员在团队内部相互流动。
其中“家长”负责管理在其“家”的传销人员食宿、了解思想动态,督促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扶持科长”负责检查、督促了解各个“家”的纪律、安全、卫生、授课、传销人员的思想动态等,协助“团队科长”“家长”做好管理工作;“团队科长”(又称总扶持)负责管理所在团队的事务;“网上科长”“经理”负责管理操纵所在团队, 收取、分配下线人员缴纳的入门费。
该传销组织在恩施市发展过程中已形成多个传销团队,案发时,查获了杨某团队、曾某某团队、马某某团队。其中,杨某团队由杨某任经理,秦某某、杨某某、蒲某某任“网上科长”,杨某甲、段某某任“团队科长”、薛某某、谭某某“扶持科长”,成某某、雷某某、贺某某、龙某某、杨某丁、陈某某、孙某某任“家长”,共七个“家”组成101人的传销团伙。
秦某某在团队中担任网上科长,在团队中负责管理操纵所在团队,收取、分配下线人员缴纳的入门费,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先后担任主任、扶持科长、网上科长职务,并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商品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引诱参加者缴纳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缴纳入门费的点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声明:此文来源于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