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 10 月 15 日讯 ( 记者 高多多 ) 近日,信用中国更新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苏州健力空间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被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 269.55 万元。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州健力空间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没收违法所得 1145538.5 元,并罚款 1550000 元。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天眼查显示的舒之畅备案网站已经停止运营,官方公众号也已停止发布相关资讯。共有六条商标信息,其中两条已商标已无效,三条等待实质审查,一条类别为 ” 啤酒饮料 ” 商标已注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苏州健力空间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张雪芳。该公司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至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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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州健力空间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没收违法所得 1145538.5 元,并罚款 1550000 元。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天眼查显示的舒之畅备案网站已经停止运营,官方公众号也已停止发布相关资讯。共有六条商标信息,其中两条已商标已无效,三条等待实质审查,一条类别为 ” 啤酒饮料 ” 商标已注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苏州健力空间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张雪芳。该公司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至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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