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若是人人都不敢做好事,人人都冷漠的话,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岂非空谈,行正义之事帮助他人,本应该得到法律鼓励和保护,自今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便有如下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救人急难、见义勇为的正义好心之举有了立法保护,有了“护身符”,做好事的好心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那如果好心做好事遭受了损失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我们假设一个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那侵权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补偿他的损失,此时,受益者出于道德的考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但如果侵权人逃逸、无法承担责任,或不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者给予补偿就是法定义务了: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现实就是推动立法进步的最佳素材。
“救不救”、“扶不扶”、“帮不帮”,很多时候人们最担心的还不是自己会不会因此遭受什么损失,而是担心救人反被讹,这种情况比起客观损失对自己的精神伤害要大得多。
“吴伟青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14年1月2日,广东河源东源县漳溪乡的村民吴伟青在一处池塘跳水自尽,当他的尸体被发现时,人们发现水边有许多的烟头,还有饼干袋,可以推测,吴伟青跳下去之前经历了长时间的心理斗争,他还是有求生意志的,但最后他为何仍选择了这么极端的方式呢?
时间倒退到3天前的中午,吴伟青骑着摩托车去领工资,路上,他看到前方有一位老人在道路左侧慢慢走着,他鸣了一下喇叭,从老人右边开车过去,向前驶出三十多米后吴伟青忽然听到后面传来一声惊呼,回头一看见老人摔倒在地,急忙停车走到他身边准备扶人。
没想到老人却认为是他撞了自己,两人争吵起来,路边的住户周育琴听到后出来看情况,见状进行了劝解,随后两人一起将老人送医。经医院诊断,周大爷右股骨颈骨折,在周大爷家属还未赶来之前,吴伟青先帮着垫付了300多元的医药费。
而周大爷的家属赶来后,也认为是吴伟青撞了周大爷,周大爷需要住院,前期费用约需3000元左右,吴伟青辩不过周家家属,对方认为如果不是他撞的,他没必要又扶人又送医又垫医药费,无奈之下,吴伟青只得将当月工资先拿出来给周大爷交了前期费用。
为了将有无撞人查清楚,吴伟青联系了交警,但现场没有监控,也无直接目击证人,周大爷儿子称父亲记性很好,他说是被撞就一定是被撞了;事情发生次日吴伟青去交警队配合调查后身心俱疲,躺在家中休息,妻子劝他就当这个月工资丢了,事情过去就过去了。
没想到周大爷儿女提出吴伟青应该赔偿20万元,据吴伟青亲人所言,吴伟青接到周大爷家属电话后颇为崩溃。
1月2日当天,吴伟青又接到交警队的电话请他去做笔录,不知是出于被冤枉的精神压力还是觉得自己无力赔偿,吴伟青给亲友逐个打电话说自己是被冤的后出了门然后消失了,等人们发现不对四处寻找时,他已变成冰冷的尸体。
吴伟青跳水自尽,以死证清白,事情骤然变得更加复杂起来,深圳一位爱心人士获悉后专门赶去事发地,找到周大爷询问事情过程,当时,周大爷家属不在,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周大爷表示是自己摔倒的,之所以说是吴伟青撞的,是怕没钱治病而儿女不给自己花钱。
当周大爷听说吴伟青受不住精神压力自尽,沉默了下来。爱心人士将录音交给了警方,但后续,周大爷却不承认自己说过这话,人们也发现只要有家属在跟前,周大爷就会说是吴伟青撞了自己,不禁怀疑这其中有什么联系。
而根据警方的现场勘验,结合周大爷伤情实际和涉事车辆检查、相关证人证言,并无任何直接证据可表明吴伟青骑车和周大爷发生了碰撞刮擦,如果周大爷一家以吴伟青撞了周大爷致其受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的话,那周家家属也是证据不足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某些证据的情形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责任举证。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吴伟青救助老人不能作为他侵权的证据,周大爷家属所谓“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要垫医药费”言辞,从法理上就完全说不通,即使吴伟青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在周大爷一家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法律角度他仍是清白的。
此类案件当中,如果周大爷的家属主观上明知吴伟青是冤枉的,却仍打电话恐吓叫他支付巨额医疗费,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吴伟青的死,给他的妻女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如今“见义勇为”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讹人”是否应该入刑呢?
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勿以恶小而纵容之。如果行善需要巨大成本,作恶却被轻轻放过,对整个社会的和谐极为不利,也让人们在做好事时瞻前顾后。法律是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健全,“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例理应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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