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网络传销案件的二审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陈某华等10名被告人因以炒外汇为名,开展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查明:江苏闪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达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华。2017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华以推广闪达公司研发的软件为由,以会员制形式招募会员,宣称运用智能系统帮助会员“炒外汇”盈利,并于2018年2月7日注册成立江苏趣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友公司)用于发展会员。
期间,陈某华招募被告人颜某进行专门宣传、培训,夸大“炒外汇”收益,鼓动会员发展多层级下线获得返利,以“趣交易”平台为载体,要求参加者缴纳2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获得初级会员、中级会员、高级会员、超级会员资格,并按会员资格发放数额不等的“趣币”虚拟货币。
会员以“趣币”数量为依据参与公司分红获得静态收益,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得三层级之内的返利,同时还可获得下线会员开通外汇账户盈利部分的分红。
闪达公司在陈某华的主要负责下,以发展会员、由被发展会员再推荐其他人员加入的方式,形成多层级关系,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
被告人陈某荣、刘某梅、王某辉、黄某芹、周某、司某斌、梁某、李某注册成为“趣交易”会员后,为发展下线获利,对外宣传该公司的多层级推广奖励模式并从中获利,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
截至案发,闪达公司已发展会员1167人,收取会员费2155.6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单位闪达公司,以及陈某华、陈某荣等被告人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闪达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陈泽华等10名被告人5年2个月到缓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陈某华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其中陈某华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单位收取的会员费所包含的项目是否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定案依据不足。如果被告单位提供的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被告人主观上存在非法牟利的认定将从根本上被否定,被告单位自主设置返佣返利模式分配企业合法收入完全是经营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
二审法院是后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原审被告单位闪达公司、陈某华宣称利用所谓的智能系统帮助会员炒外汇盈利的经营模式系传销活动。
成为“趣交易”会员需要缴纳会员费。陈某华作为闪达公司、趣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夸大炒外汇的盈利前景,以帮助会员炒外汇为名,要求各传销参与人缴纳2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获得初级会员、中级会员、高级会员、超级会员资格,并按会员资格取得数额不等的趣币,进而获取静态收益。
内部层级性明显。参加者成为“趣交易”会员均有相应的推荐人,参加者之间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关系,在组织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层级性。
在计酬方式上,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上线返利的重要依据和主要获利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获取提成。
原审被告单位闪达公司共发展会员1167人,开通外汇账户仅56户,绝大部分会员并未参与炒外汇。陈某华掩饰公司运营获利的模式主要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费用来维持上线人员获利以及计酬返利、会员分红的资金来源不是炒外汇的收益或者分红,该运营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短期内从中获取巨额利益,本质上是发展人头获利,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以炒外汇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