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国水是不是传销? 百年国水是真的吗? 看看下面的处罚认定书就知道了!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市监处字〔2021〕033号
当事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向水田坝。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2月25日到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内发现生产有桶装水及瓶装水,瓶装水全部贴有生产日期及生产企业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标签,并已用纸箱包装完整、整齐堆放。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发现“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货单”共9份(销售桶装水),现场提取该“送货单”复印件,并下达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另外在生产现场、会议室及产品展厅等场所发现关于“百年国水”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里面使用到“百年国水水之王、百年国水疗百疾、喝上健康的百年国水…百年无疾病而终;疾病全面消除”等语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提取有关宣传资料。整个检查过程,有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章政等人陪同。
经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
经调查核实,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是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桶装水及瓶装水的生产经营行为,经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仍未进行整改,仍继续进行桶装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核实,该公司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共生产瓶装水共2257件,上面摆放有“非卖品”标识,未发现销售行为;生产桶装水1578桶,销售1362桶,总销售金额5875元。二是在该公司检查发现并提取的相关宣传资料,是该公司在省内外开展有关“百年国水”宣传材料。三是该公司还在互联网上刊载“百年国水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可行性分析”等网络宣传。相关宣传资料中分别使用:“百年国水疗百疾”、“神龙国水–服务对象为康复绝症的伤病员”、“百年国水经过多年实践…康复疾病效果是直接和快速的,康复结果是肯定的”、“百年国水含有与人参、西洋参、海参、鲍鱼和灵芝等中药补品基本相同的微量元素,并且都具有提高免疫力、抗病毒、补五脏、治虚证、强身体、退烧之功能”、“百年国水在三高、慢性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癌症、口腔、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等方面非药物治疗方面得到全面认可,被确定为全国非药物疗法重点推广产品”、“百年国水的市场定位就是慢性病患者和高端人群,为慢性病患者和高端人群提供高含量多种类矿物微量元素的天然水,纯天然无添加,绝不添加化学药品让患者体验立马见效的医疗效果”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于开展相关宣传的广告活动费用无法统计。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规定。
当事人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生食品产经营行为,经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后,未进行整改,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属于从重处罚情形,应给予从重处罚。对于标识“非卖品”的瓶装水,虽属于试生产产品,可以不纳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计算范围,但该瓶装水已经全部贴上标有生产日期及生产企业名称标签,应给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等规定。本局决定对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桶装水216桶及瓶装水2257件,没收销售桶装水违法所得5875元,并处罚款捌万元(¥80000.00元)。
二、对于违法宣传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一切相关违法宣传活动,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三、合计共处罚没款贰拾叁万伍仟捌佰柒拾伍元(235875.00元)。
上述罚款,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打印缴款单后,到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普定县财政局普定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235401000120110003505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