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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继昌酒业及法人陈励被限制高消费,益寿酒因虚假宣传遭罚76万元

近日,捉销师在企查查APP注意到一则申请人为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标的76万元,限消令对象为四川继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继昌酒业)的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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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企查查APP

根据案号为(2021)川0683执673号的限消令显示: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励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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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2020年7月14日,继昌酒业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遭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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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该处罚决定书中称:当事人在销售“益寿酒”产品过程中,于 2019 年 8 月在绵竹市土门镇设立经销商接待点——继昌益寿酒道家养生 院(以下简称养生院),作为公司接待酒类经销客户开展业务洽 谈以及用于公司员工开展业务拓展培训活动场所。当事人为达到 其公司对“益寿酒”产品宣传效果,当事人采取了自行撰写产品 宣传内容,印刷宣传画等方式,将“仅仅我们的药曲就可以培育 出白酒中 1760 多种对人体有益的微生物”、“源自万年冰川的
纯天然矿泉水”等文字内容张贴于养生院外墙上进行宣传,同时 还在其养生院大门外左侧设置了其内容为“国家发明专利:ZL20099 1 0306384.9 继昌益寿酒 道家养生院”的广告牌。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益寿酒”产品是由 20%原继昌酒业库 存原浆药酒和 80%什邡九里春酒厂生产的五粮原浆酒勾调而成, 两种原浆酒酿造使用的均是地下水,不是纯天然矿泉水。专利号 ZL20099 1 0306384.9 对应的发明名称为“一种曲药及制作方法 以及曲药生产酒的方法”,原继昌酒业库存原浆药酒是通过该获 得专利的曲药及其生产酒的方式酿制,不是“益寿酒”产品本身。当事人没有如实标明实际获得专利的品名。根据该发明专利申请 公布的说明书内容“本发明中的曲药其培养的微生物可达到 1760 种”,当事人无法提供这 1760 种微生物均对人体有益的相关佐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利用接待点外墙、广告牌、微信公众号及阿里巴巴销售网店作为媒介,直接介绍自己销售的商品,符合商业广告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款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应当以产品真实的情况做广告宣传,并对广告内容负责。当事人利用广告宣传栏发布虚假的产品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当事人在利用广告牌、阿里巴巴网店进行宣传过程中,未如实标明专利情况的行为违反上述内容,构成发布不实专利信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利用公众号发布宣传信息,宣称“我们目前数以万计的所有客户、人人都有机会获得公司促销活动中给大家的股权奖励,人人都有机会购买到未来公司上市的原始股权,因为你们是继昌酒业第一批‘元老级’客户,你们一定可以率先成为 10 万个亿万富豪之一。因为到那时,你的股权将至少 50~125 倍以上的增值”,该内容明示了投资在未来的效果及收益,违反上述法规内容,构成发布禁止性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规定,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内容,宣称“胰腺炎患者接受专卖店店长推荐的不伤胃、不上头的益寿酒后,连续饮酒多月未犯病”、“希望通过继昌益寿酒能帮助到更多的中国人获得健康的体魄”、“也或许是我们的继昌益寿酒本身对于提高人体免疫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而增加了我们对病毒的抵抗力”等内容明示或暗示饮酒能增强体力和免疫力等功效。以及“我倡议:全体继昌家人积极行动起来,首先要做到自己坚持每天适量饮用继昌益寿酒,其次要让我们的家人每天坚持喝酒,用心体验继昌益寿酒带给我们身体的变化,同时要号召我们身边更多的朋友一起体验继昌益寿酒”等怂恿饮酒的内容,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构成发布禁止性广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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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大众对提高免疫力、获得健康体能的渴望,发布无科学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广告内容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 号)中“二、从重处罚。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据四川继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企查查APP的简介中称: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酿造、灌装、生产、销售为体的大型酒类生产企业,公司生产基地位于川西平原龙门山脉脚下的名酒之乡—绵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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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据企查查APP数据显示继昌酒业成立于2012年1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0元;法人陈励持股90%;汪建华持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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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陈励公关联6家公司,其中有四川宁昌酒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桶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2018年决议解散,另有郑州银信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银鑫通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因严重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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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2013年10月,继昌老窖酒(珍藏、经典)在职能部门的抽查中被检测出甜蜜素。

关于继昌酒业,捉销师将持续关注报道。

文章来源:捉销师,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疾风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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