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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广集团最新消息:“信广集团公司”9名涉案人员获刑,在案之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四千元,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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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媛、胡晚秋、田东红、程旭、辛永、丁玉峰、麻鑫钰、张瑜、陈俊超伙同林某等人(另案处理),以信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广集团公司)、信广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金服公司)、信广立诚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立诚贷公司)等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高额返利为由,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收益权共享合约》等书面协议,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其中被告人李媛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胡晚秋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亿余元,田东红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程旭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8900余万元,辛永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亿余元,丁玉峰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600余万元,麻鑫钰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张瑜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亿余元,陈俊超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亿余元。后上述九名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及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媛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43万元在案;被告人胡晚秋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20万元在案;被告人田东红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35万元在案;被告人程旭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5万元在案;被告人辛永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5万元在案;被告人丁玉峰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10万元在案;被告人麻鑫钰的家属亦帮助其退缴人民币1万元在案,被告人张瑜的家属亦帮助其退缴人民币4万元在案,被告人陈俊超的家属亦帮助其退缴人民币5.4万元在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媛、胡晚秋、田东红、程旭、辛永、丁玉峰、麻鑫钰、张瑜、陈俊超的供述,证人林某、张某、冯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债权转让协议、收益权共享合约、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企业工商信息、案款收据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媛、胡晚秋、田东红、程旭、辛永、丁玉峰、麻鑫钰、张瑜、陈俊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通过线上及线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九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本案九名被告人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另鉴于九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接受处罚,且被告人田东红、程旭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李媛、胡晚秋、辛永、丁玉峰、麻鑫钰、张瑜、陈俊超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对被告人李媛、丁玉峰、辛永、胡晚秋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田东红、程旭、麻鑫钰、张瑜、陈俊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田东红适用缓刑。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媛、胡晚秋、辛永、丁玉峰、麻鑫钰、张瑜、陈俊超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在案之款项依法予以处理。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丁玉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辛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胡晚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麻鑫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俊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程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田东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媛、胡晚秋、辛永、丁玉峰、麻鑫钰、张瑜、陈俊超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在案之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四千元,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同城反传(tcfclm)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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