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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刑终161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亚,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部团队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风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珉,女,****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部团队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童秉彬、陈天天,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捷,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部团队长,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荣,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小勇,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J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建坤,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惠国,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长宁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程卫港,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D店团队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风利,女,****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E店团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传波,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F店团队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盛胤杰,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部团队长,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邵旭君,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店店长,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叶靖,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本科,原系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店店长,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惠国、李国亚、汪珉、孟捷、程卫港、刘风利、王传波、黎小勇、盛胤杰、邵旭君、叶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沪0104刑初64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国亚、汪珉、孟捷、黎小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应芳出庭履行职务,四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胡立勇(已判决)收购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2015年4月,胡立勇组建并实际控制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已判决,以下简称“B集团”),其后又设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等,并逐步围绕上述公司组建“XX宝”、“XX意”等网络借贷或融资平台,以线下门店、网络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各类理财产品以非法募集资金。
至案发,B集团向2.9万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9.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投资人本金10.4亿余元。
被告人杨惠国、李国亚、汪珉、孟捷、程卫港、刘风利、王传波、黎小勇、盛胤杰、邵旭君、叶靖先后入职A公司、C公司,招揽客户、销售各类理财产品,并从中获利。

2019年4月22日至24日,上述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先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有证人梅某1、史某、梅某2、杜某、夏某、张某、谢某、闻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相关工商档案机读信息、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情况、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投资确认书、收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吸收投资明细表、劳动合同、客户名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杨惠国、李国亚、汪珉、孟捷、程卫港、刘风利、王传波、黎小勇、盛胤杰、邵旭君、叶靖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查证属实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惠国、李国亚、汪珉、孟捷、程卫港、刘风利、王传波、黎小勇、盛胤杰、邵旭君、叶靖作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杨惠国、李国亚、汪珉、孟捷、程卫港、刘风利、王传波、黎小勇、盛胤杰、邵旭君涉案金额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

各被告人均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惠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盛胤杰、邵旭君、叶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均有积极退赃表现,对上述四名被告人宣判缓刑。其余七名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有一定退赃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不能适用缓刑。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惠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李国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汪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孟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程卫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刘风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王传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黎小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盛胤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邵旭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叶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李国亚等四名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二审期间愿意通过家属协助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

李国亚的辩护人提出,李国亚在家属协助下愿意退赔所有违法所得,预交罚金,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汪珉的辩护人提出,汪珉在家属协助下愿意退赔所有违法所得,预交罚金,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孟捷的辩护人提出,孟捷在家属协助下愿意退赔所有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孟捷现工作单位愿意保留其岗位,建议对孟捷改判缓刑。

黎小勇的辩护人提出,黎小勇在家属协助下愿意再退赔违法所得17万元;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未婚妻怀孕,建议对其改判缓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根据各名上诉人的实际退赔情况依法裁决。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汪珉在家属协助下退赔148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国亚、汪珉、孟捷、黎小勇及原审被告人杨惠国、程卫港、刘风利、王传波、盛胤杰、邵旭君、叶靖作为B集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原审法院根据各名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退赃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汪珉在二审期间积极退赃,故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李国亚、孟捷、黎小勇无实际退赃行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李国亚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李国亚、孟捷、黎小勇的上诉,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刑初64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即:

被告人杨惠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国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诉人孟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程卫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刘风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王传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黎小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盛胤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邵旭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叶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刑初64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汪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上诉人汪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震
审判员 陈 捷
审判员 高丹丹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注:从上海一中院的发布的庭审信息中,可以看到,上述判决中提到的组建“XX宝”、“XX意”等网络借贷或融资平台,就是“巨和宝”、“巨如意”、“山海金”、“币优铺”、“爱理不离”、“巨如众吧”、“佑途物联网”、“巨谷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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