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份、10月份,刘某、胡某彪、刘某菊在泰国监狱会见宋密秋(又名张健,)后,共谋建立“众卫归一”传销系统,胡某彪负责开发、运行“众卫归一”系统软件,并负责部分非法获利的保管工作。
刘某菊、张某军、贾某彦等人负责发展下线人员加入系统。该系统要求参加者缴纳5000元进入系统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截至案发,“众卫归一”网络系统显示会员层级达28层以上,会员人数达75530人。
“众卫归一”网络系统显示,刘某菊下线人数36444人(含本人),张某军下线人数4051人(含本人),贾某彦下线人数1750人(含本人)。
2016年6月份,“众卫归一”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破获后,刘某菊等人在宋密秋指使下又建立“为众归一”传销系统,并由李某负责安排开发“为众归一”系统软件。
该系统要求参加者缴纳500元进入系统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到案发,“为众归一”网络系统显示会员层级达120层,会员数达459215人。其中,刘某菊下线180712人(含本人),李某下线35444人(含本人),葛某霞下线13067人(含本人),张某军下线34883人(含本人)。
张某军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7900元,葛某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92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万元。
据此,河北深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菊、葛某霞、张某军、贾某彦、李某组织、领导以搞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被告人刘某菊、葛某霞、张某军、贾某彦、李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均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某菊、葛某霞、张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贾某彦、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各量刑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经深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
被告人刘某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葛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张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贾某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菊、葛某霞、张某军、贾某彦、李某的违法所得。
判决后刘某菊等人不服一审,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请远离传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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