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传销组织以“家”为基本单位,每个“家”将传销人员集中管理,实行统一食宿,授课宣传传销,传销人员利用手机联系、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形成“家长”“扶持科长”“团队科长”、“网上科长”、“经理”组成的管理层级,各“家”人员在团队内部相互流动。
其中“家长”负责管理在其“家”的传销人员食宿、思想动态,督促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扶持科长”负责检查、督促各个“家”的纪律、安全、卫生、授课、传销人员的思想动态等,协助“团队科长”“家长”做好管理工作;“团队科长”(又称总扶持)负责管理所在团队的事务;“网上科长”“经理”负责管理操纵所在团队, 收取、分配下线人员缴纳的入门费。
该传销组织在恩施市发展过程中已形成多个传销团队,案发时,查获了杨某甲(另案处理)团队、曾某某(另案处理)团队、马某某(另案处理)团队。
其中,杨某甲团队由杨某甲任经理,秦某某、杨某丁、蒲某某任“网上科长”(均另案处理),杨某乙、段某某任“团队科长”(均另案处理)、薛某某、谭某某任“扶持科长”(均另案处理),成某某、雷某某、贺某某、龙某某、杨某丙、陈某某、孙某某任“家长”(均另案处理),共七个“家”组成,总计101人。
被告人石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杨某甲加入团队,并先后担任主任、科长、网上科长,2016年出局后,石某某仍协助杨某甲管理传销团队,计算传销团队收入分配及业绩点数情况,传销人员每缴纳2900元,石某某从中获利50元,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管理作用。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主任、科长和网上科长,出局后仍协助经理杨某甲管理传销团队,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商品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引诱参加者缴纳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缴纳入门费的点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声明:此文来源于李旭反传销团队。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