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份失信被执行显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以下内容:
一审:
一、被告人史红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鹤山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史红祥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用于折抵相应罚金,由该局代缴纳;罚金余额98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宋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杨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学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杨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张清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刘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王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黄丹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对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李建书中国工商银行62*-*-*-*53账户余额57.06元及其孳息、平安银行6*-*-*-*907账户余额1498.43元及其孳息、被告人王博广发银行6*-*-*-*405账户余额63352.15元及其孳息、交通银行*-*-*-*4864账户余额1946.02元及其孳息、平安银行6*-*-*-*434账户1038292元及其孳息、被告人张清权交通银行*-*-*-*4872账户余额2151682.1元及其孳息、闫巍中国民生银行6226220631034625账户余额242115.5元及其孳息、崔永旭平安银行6230580000096588715账户余额0.05元及其孳息、平安银行6230585000000746966账户余额及其孳息、马思博平安银行16001715797643账户余额421.01元及其孳息、6217007200055663820账户余额65.9元及其孳息、高水生平安银行62*-*-*-*79账户余额224348.66元及其孳息、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128008769270账户余额1458.27元及其孳息、被告人宋运平中国工商银行6222082012000359851账户余额7337.3元及其孳息、中国农业银行*-*-*-*08账户余额468.5元及其孳息、中善公益促进中心中国建设银行11050186360000000262账户金额9500000元及其孳息、扣押的广东众创资产积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现金112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继续对广东众创资产积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91320097.53元的剩余部分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宋运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依法追缴。
十二、扣押被告人张清权的手机二台、被告人王博的手机一台、被告人宋运平的手机二台、被告人史红祥的黑色手机一台、白色手机一台、被告人杨帆白色苹果手机一台、被告人王学源手机六台、被告人杨洲手机二台、被告人刘勤手机二台、被告人黄丹丽白色手机一台,均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暂存本院,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
十三、广东众创资产积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案时使用的电脑、POS机等物品(清单另列附后),属本案书证、物证,应予以封存备查。(物品暂扣鹤山市公安局的,由该局予以封存备查;物品暂扣本院的,由本院予以封存备查。)
二审:
一、维持第一项至第十三项。
二、鹤山市公安局冻结的姓名为张清权、卡号为6217921152013689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款项人民币126564.77元及孳息,姓名为闫巍、卡号为6*-*-*-*549的平安银行账户款项人民币105.66元及孳息,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并且,该失信被执行人为具体情形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查,广东众创资产积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为张清权,股东及监事则为王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在今年的3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题为《杨洲、张清权、王博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以下简称为《刑事一审判决书》)
据该《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期间,被告人史红祥、杨剑(又名杨开圣,另案处理)、崔永旭(另案处理)、赵红艳(又名赵妍君,另案处理)、杨帆、王学源、刘勤、杨洲等人利用中金博泰公司(又名CNB公司)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获取不法利益。2017年初,被告人史红祥、杨剑等人决定对中金博泰公司变更名称继续进行传销活动,于是被告人史红祥找到被告人张清权,张清权又找来被告人王博。2017年3月份,史红祥等人以张清权和王博的身份注册办理了广东众创资产积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营业执照,由张清权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王博担任股东和监事,并由张清权和王博开具多张银行卡给众创公司作为收取传销资金、发放会员的提成和公司转账使用。之后,被告人史红祥、杨剑、杨帆、王学源、刘勤、杨洲等人利用众创公司沿用CNB公司的传销模式进行发展会员的传销活动。2017年3月底,被告人黄丹丽明知众创公司是传销组织,仍然加入众创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并协助杨帆组织推广宣传活动。
期间,被告人史红祥担任公司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清权和王博实际上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听从史红祥调遣和安排进行工作,而被告人王博担任史红祥的司机;被告人杨帆担任众创公司商学院负责人,主要负责培训讲师、派驻讲师、组织、筹备宣传推广会议、支持各地团队宣传会等传销宣传工作;被告人王学源、杨洲二人分别担任公司的财务和出纳工作,主要负责接收、管理公司传销资金运作、会员系统操作、以及相关财务工作;被告人刘勤主要负责公司的商城运营部;被告人黄丹丽担任行政主管职务,主要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设立以及管理和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并协助杨帆从事宣传、推广工作。
被告人史红祥等人对外宣传众创公司计划发行10亿枚AGR积分币,发行单价为2美元(汇率恒定为1:6.6),公开发售量为5000万枚,其余的9.5亿枚以每天0.15%释放,只要参与者购买AGR积分成为众创公司会员每天可以获得投资金额0.15%的AGR积分返利,总时长为10年,以此引诱他人购买AGR积分。同时众创公司推行发展会员返利模式,按照会员投资资金分别为6600元、13200元、19800元、33000元、330000元、1650000元,将会员分为创客Pl、创客P2、创客P3、创客Vl、创客V2、创客V3等六个等级,相应等级的会员发展下线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提成奖励,并设置固定奖和分享奖,包括个人持有积分奖、团队持有积分奖、团队业绩渠道奖、平级奖、拓展奖以及赠送手表等计酬和返利模式引诱他人参与传销。
此外,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清权已被鹤山市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案由为追缴违法所得。
目前,众创公司已于今年5月13日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