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传销以创业园名义搞传销终被抓捕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信荣,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68********,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小区**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明志,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67********,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路**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虞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82********,汉族,务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宁南县**乡**村**组**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海洋,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64********,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街道**村**组。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济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信荣、陈明志、戴虞飞、陈海洋四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底以来,孙某某(已判决)先后以 “**创业园”后台为依托,逐步创建了中国**服务联盟传销组织,被告人戴虞飞、陈明志、陈海洋、郑信荣先后加入该组织。为实施传销犯罪,中国**服务联盟先后领导成立了河南**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和贵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
中国**服务联盟传销组织经营河南**项目期间,该传销组织打着“大通航、大电商、大文化”的旗号,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宽松市场环境,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以潜在的高额回报为诱惑,逐步形成了公司、大区代理、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普通会员等六级以上的人员组织架构。该传销组织依托河南公司通过线上逐级推荐、注册会员,进行电子币返利;线下按照“公司、区、省、市、县、普通会员”体系发展、管理会员、代理,收取会员费、代理费,进行现金返利两种模式开展传销活动。
中国**服务联盟传销组织经营众比特“大五星”、“小五星”项目期间,该传销组织以**酒和“**通”为双道具,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酒和“**通”的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先后以“公司-大区-金木水火土”七级的“大五星”传销模式和“公司、区、省、市、县、总监、经理、业务、销售”九级的“小五星”传销模式开展业务,通过缴纳不同数额代理费取得代理资格,并获得相应的**酒和赠送的“**通”积分,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提成、返利。
被告人郑信荣作为河南**项目华西区绵阳市和广元市代理、贵州**大小五星项目华西区区长,在传销组织经营惠乐益、贵州**项目阶段发挥骨干作用,通过招商会、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宣导传销活动模式,组织领导华西区发展代理、会员,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组织、领导作用。经鉴定、审计,郑信荣河南**项目阶段作为学股华西区绵阳市代理,线下发展、管理各级代理、会员1763个,涉案金额688.9万元,非法获利53.2万元, 作为学股华西区广元市代理,线下发展、管理各级代理、会员528个,涉案金额268.4万元,非法获利34.2万元;贵州**项目阶段作为华西区区长,“大五星”项目发展各级代理8531个,涉案金额13242.6万元,非法获利331.065万元(50%);“小五星”项目发展各级代理3450个,涉案金额3361.24万元,非法获利53.6062万元(50%)。
被告人陈明志作为河南**项目华西区云南省代理、贵州**大小五星项目华西区管委、云南金星和省级专卖店代理,在传销组织经营惠乐益、贵州**项目阶段发挥骨干作用,通过招商会、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宣导传销活动模式,组织领导华西区发展代理、会员,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组织、领导作用。
经鉴定、审计,陈明志河南**项目阶段作为学股华西区云南省代理,线下发展、管理各级代理、会员9808个,涉案金额3972.4万元,非法获利172.8万元;贵州**项目阶段作为华西区管委,“大五星”项目发展各级代理8531个,涉案金额13242.6万元,非法获利198.639万元(30%);“小五星”项目发展各级代理3450个,涉案金额3361.24万元,非法获利32.16372万元(30%)。贵州**项目阶段作为华西区云南金星和省级专卖店代理,“大五星”项目发展各级代理4929个,涉案金额3807万元,非法获利224.07万元;“小五星”项目发展各级代理972个,涉案金额1137.32万元,非法获利119.7732万元。
被告人戴虞飞作为河南**项目华西区区长,在传销组织经营河南**项目阶段发挥骨干作用,通过招商会、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宣导传销活动模式,组织领导华西区发展代理、会员,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组织、领导作用。经鉴定、审计,戴虞飞河南**项目阶段作为学股华西区区长,线上直接或间接推荐、注册会员账户55层41528个,获得返利1151718.25电子币;经鉴定、审计,戴虞飞线下发展、管理各级代理、会员41301个,涉案金额16869.22万元,非法获利373万元。
被告人陈海洋作为河南**项目华西区重庆省代理、贵州**大小五星项目重庆金星和省级专卖店代理,在传销组织经营惠乐益、贵州**项目阶段发挥骨干作用,通过招商会、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宣导传销活动模式,组织领导华西区重庆发展代理、会员,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组织、领导作用。经鉴定、审计,陈海洋河南**项目阶段作为学股华西区重庆省代理,线下发展、管理各级代理、会员6423个,涉案金额2676.9万元,非法获利140.8万元;贵州**项目阶段作为华西区重庆金星和省级专卖店代理,“大五星”项目发展各级代理2336个,涉案金额1996.2万元,非法获利125.61万元;“小五星”项目发展各级代理853个,涉案金额756.88万元,非法获利88.96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合同、资产确认表、银行交易明细、宣传资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物证。电脑、手机等。
3.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审计报告等。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5.证人严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6.同案犯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7.被告人郑信荣、陈明志、戴虞飞、陈海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信荣、陈明志、戴虞飞、陈海洋作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