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二零一八年十月份,石振海、丁伟、王军()共谋成立贝壳国际传销组织,在互联网设立贝壳国际平台,在全国范围开展传销活动。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被告人王连宽、吴金盛、张常平、周玉琴、李德勇、林云红、史金荣、汪玉梅、朱素娟、黄红梅、黄爱梅等积极参与开展贝壳国际传销活动,并通过组织考察、培训、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呢歪曲国家区块链政策,宣称贝壳国际平台为全国、全球用户提供数字资产交易和资产配置服务,会员可以通过持币增值、持币挖矿、多元挖矿三种模式享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该平台要求下线会员必须通过线会员邀请码进入并购买平台自主发行的虚拟数字货币,引诱会员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取平台奖励资金,平台本身的并无实际经营,奖励资金全部来源于下线会员投入,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并组成团队成为矿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奖励依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被告人王连宽在贝壳国际平台扬州地区工作人员王军、朱慧等人的宣传策划下,经过田生云的发展,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及本人共直推会员二十个下线,共有十三层七千五百八十个会员账号。
二、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被告人吴金圣在贝壳国际平台王军、朱慧等人的宣传策划下,经过被告人王金宽的发展,成为其下线,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其本人共直推会员八个,下线共有十二层七千一百个会员账号。
三、二零一九年一月份,被告人张良萍在贝壳国际平台扬州地区工作人员王军、朱慧等人的宣传策划下,经过被告人吴金圣的发展成为其下线,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其本人共直推会员八十八个,下线十一层七千零八十二个会员账号。
四、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被告人周玉琴在贝壳国际平台扬州地区工作人员王军、朱慧等人的宣传策划下,经过被告人张良平的发展,成为其下线,在江苏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其本人共直推会员二十三个,下线共有十层三千八百三十三个会员账号。
五、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德勇在贝壳国际平台扬州地区工作人员王军、朱慧等人的宣传策划下,经过被告人周玉琴的发展。成为其下线,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其本人共直推会员二十三个,下线共有九层两千九百零八个会员账号。
六、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经过被告人李德勇的发展,被告人林红云成为其下线,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其本人共直推会员十六个下线共有八层一千两百九十四个会员账号。
七、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被告人史金荣经过被告人林红云的发展,成为旗下界下线,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及本人共直推会员二十八个下线,共有七层一千零二十二个会员账号。
八、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被告人汪玉梅经过被告人李德勇的发展成为旗下,现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其本人共直推会员二十七个,下线共有八层,九百一十九个会员账号。
九、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被告人朱素娟经过被告人周玉琴的发展成为其下线。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其本人共直推会员七十三个下限,共有五层六百零九个会员账号。
十、二零一九年一月份的被告人黄红梅经过被告人张良萍的发展,成为其下线,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及本人共直推会员三十六个,下线共有八层四百五十二个会员账号。
十一、二零一九年一月份以来,被告人黄爱梅经过被告人史金荣的发展成为其下线,在江都区积极参与平台推广工作,其本人共直推会员十九个,下线共有六层,四百三十八个会员账号。
被告人王连宽、吴金圣、张良萍、周玉琴、李德勇、林红云、史金荣、汪玉梅、朱素娟、黄红梅、黄爱梅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连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被告人吴金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张良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周玉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李德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林红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史金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被告人汪玉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被告人朱素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十、被告人黄红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十一、被告人黄爱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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