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长沙互购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购街网络公司”)在长沙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姚X华。不久之后,姚X华与黎X林两人共同出资,创建了“互购街”APP.
“互购街”APP宣称可以一边购物、一边赚钱,越买越赚钱、越买越有钱。
然而一年时间不到,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被害人报案后,立即对互购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2020年6月30日,姚X华、黎X林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近日,李旭反传销团队了解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姚X华、黎X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提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姚X华伙同被告人黎X林、钟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长沙互购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为长沙市天心区保利国际B1栋3506,该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的业务为经营“互购街”APP,其中被告人姚X华占股70%,系公司董事长,负责制定“互购街”APP运营模式;被告人黎X林占股20%,系公司总经理,负责开发和管理“互购街”APP;钟某占股10%,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法务工作。
“互购街”APP的经营模式为投资参与人在APP上购物,每七天投资1000元进行购物,可得到2000元或者3000元的返券,该券先由投资参与人另行出资该券面金额的10%进行激活,激活后由公司出资券面金额的70%进行回购,投资参与人如要将该券回购款提现,则需扣除5%的手续费,实得回购款的95%。通过该模式投资的投资参与人七天的回报率为10%以上。
被告人姚X华、黎X林通过线上APP平台、线下招商会等形式推广经营,非法吸收郭某、袁燕、祝某1等44人投资金额共计2267583.79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姚X华、黎X林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院以接报案登记表、投案经过、关于回复长沙互购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函、合作协议书、证人钟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X华、黎X林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姚X华、黎X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姚少华的供述和辩解中提到,在“互购街”平台上上传了各种商品,用户只需要通过手机注册就能在平台上下单购买商品,客户购买商品是先将钱转到公司开通的微信、支付宝这两个第三方平台内,在客户签收商品后,第三方平台就会和公司进行结算。
此外,姚少华自述互购街的产品都参照了天猫、京东、苏宁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价格,他们平台上也能查到同样的产品,价格也差不多,只不过我们买的产品是,一些小众商品,在大的购物平台内销量比较少,因为与很多产品的厂家签订了合同,能够拿非常低的价格,所以利润空间很大(有证人提到,公司之前卖的产品应该是正品,后面卖的富安娜的床上用品有可能是伪劣产品)。这种经营模式能够持续下去。
黎X林是负责互购街网络公司软件的系统开发、平台的运营维护工作。黎X林的供述和辩解中提到,客户主要是线下参与进来,姚X华在岳阳主办了很多场招商会,来推广宣传公司,还招了很多代理商,这些代理商也通过自己团队来给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这类型骗局,都会举办很多招商推广活动,在活动上宣传可以怎么赚钱,一夜暴富之类的)
黎X林每个月2万元工资,没有提成,从公司成立到倒闭也只拿了一个月工资。(小编想说,这可能是最惨合伙人之一了。)公司一般是一个星期会开一次会,主要每个部门进行工作总结,公司也没有说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许可证,应该是没有相关许可证。
姚X华还会收取代理商的代理费(代理费不给公司,给姚X华),每一个代理费是3万元,代理商可以享受他自己推广客户的提成(提成怎么算我不知道)。公司大约有十多个代理商。公司收取了客户的费用后,融资的资金具体去向黎X林不清楚。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少华、黎X林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在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的情况下,以互购街购物商城为平台,利用购物返现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图片来源网络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少华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及故意。经查,被告人姚少华自成立互购街公司以来,即以客户在互购街平台购物后,由平台按照客户购物款的倍数返还相应点券,并规定点券可由客户委托平台寄卖,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激活费后,客户可获得平台返还的现金。
这种经营模式使得客户在获得商品后,还可得到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客户在此种商业模式的操控下,不再以购物为主要目的,而是追求点券的变现。诸多被害人在报案材料中陈述,互购街购物平台的货物价格虚高,且质量低劣,但被害人并不在乎,仍然积极购买,因为本质就是为了提现。被害人的上述陈述也印证了这一点。故互购街公司的经营模式的本质即是以购物返现为名,以货物为工具,借助互联网平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终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姚X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黎X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9天,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黎X林已退缴的违法所得3.5万元及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6.5万元,共计10万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本案被告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091025.21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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