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风清扬反传。我们反传销十年。希望我们的经验能够帮到大家。今天我们看一个案例啊,这个案例是2016年的。嗯,这个人传销头目已经判决了他开了一个文化公司,然后以研发新能源发电船为名通过这个网络这个平台。然后贩卖这个虚拟股份,要求参加交纳那个3000-3万块钱不等的费用。设立这个奖励并按照一定顺序层级然后邀邀约别人发展。这个传销案例呢?他的名誉就是打着什么呢?打的虚拟股份啊买股票的名誉,其实这种案例比较多,希望大家不要上当受骗。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以研发新能源发电船发行原始股的传销组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1〕121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号,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开始,柏某某(已判决)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四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研发新能源发电船为名,通过运营“**”平台发行网络虚拟电子股份,要求参加者缴纳3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入门费,并设立直推奖、对碰奖等奖励制度,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7年1月份,被告人常某某经胥某某(已判决)介绍加入“**”平台后,通过口口相传、组织上课等方式,宣传、推广“**”平台并发展他人参加,管理会员微信群,为滨州市、东营市的会员提供注册、报单、收款等服务。截至案发,被告人常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56人,层级6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芦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犯柏某某、胥某某等的供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丽
检察官助理:孙瑞瑞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