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互联网营销师等9个新职业信息,其中,在“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增设“直播销售员”工种,这意味着直播带货的“李佳琦”们有了正式工种称谓——直播销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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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网红主播被举报在各大平台“卖人设”吸引大批粉丝后直播带货。网友举报称,该主播线下以代理加盟培训发展下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
身处一个“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更要警惕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直播带货如何避免落入传销陷阱?记者采访了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泰宇和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官吴礼强。
记者:有主播或机构从直播中看到了“商机”,他们开始组织培训班,不断发展“下线”以“拉新赚钱”,这种推广模式是否涉及新型传销?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吴礼强:传销的主要特征包括“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其中“拉人头”指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入门费”指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团队计酬”则是指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一般情况下,传销行为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如果主播或机构开展培训班,不断发展“下线”以“拉新赚钱”,这种行为方式可能会涉嫌传销犯罪。其中的主播或机构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如果仅仅只有“团队计酬”,无“拉人头”、“入门费”等行为,则可能不构成传销犯罪
记者:有学员支付了几千到数万元后,察觉成效甚微,还有些甚至沦为兜销商品、拉取人头的下线。他们与培训组织者是怎样的关系?发现受骗后,他们的维权渠道有哪些?
韦泰宇:微商发展的所谓“代理商”模式,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一种法律关系,而现在大家所看到的微商代理,有“业务员代理”模式、“准加盟代理”模式等等。上下级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而是直接通过微信好友口头约定,发展下级“代理商”拿货、卖货的方式赚取利润或者提成,不可避免存在着卖家上下线法律关系不清晰,买家产品质量维权,产品源头追溯难等问题。
如果以培训为借口,实则以利诱或逼迫所谓的下级“代理商”买货的方式兜售商品,那么金字塔顶层的人,便很可能涉嫌传销组织犯罪,受害者应当立即停止继续向“上线”支付钱财,并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避免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记者:主播在录制段子视频,卖人设吸引粉丝组织培训实现流量变现的,相关的平台是否有核查监管的责任?
吴礼强:表面上看,提供网络平台只是给主播提供平台,但实质上平台与主播之间往往存在合作或经济关系。主播的高流量给平台带来了可观的效益,因此很多网红主播成为了众多网络平台争夺的“香饽饽”。
网络平台应当对网红主播在平台上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管,包括主动对主播直播内容进行核查,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一旦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断开平台服务。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施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直播带货的兴起拓宽了电子商务的外延,但是蓬勃发展的表象背后也是乱象滋生,除了直播翻车、虚假广告、货不对板等常见纠纷外,流量造假、销量刷单、灰色产业等问题也是屡见诸报端。别让带货主播“入门”变成“入坑”,一方面,需要年轻人擦亮眼睛,谨慎选择正规渠道求职或培训;另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加强行业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真正让带货主播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