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基金融非法集资案宣判,实控人被判无期徒刑
5月1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赢基金融公司、被告人王进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法院宣判,对赢基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八千万元人民币;对王进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吴琦、王骏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对顾欢欢、陆小弟、史珍、芮东海、徐秀芳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7000人非法集资近27亿元,造成四千多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1.32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官方平台显示,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王进设立并实际控制英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线上P2P业务。2014年8月,王进设立并实际控制被告单位赢基金融公司,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上海、浙江等地开设20余家门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王进通过指使他人代持股或以个人名义持股等方式,先后设立赢基文化公司等公司,组建以赢基金融公司为核心,其他公司为投资融资通道的“赢基系”经营平台。
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赢基金融公司、赢基文化公司等采取发放广告、口口相传、举办酒会、旅游等方式,夸大宣传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率5%至17%不等且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债权转让类、股权转让类等众多理财产品,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购买。
至2018年9月案发,赢基金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向7,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26.59亿余元,其中15.98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3.1亿余元用于对外投资,其余资金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员工薪酬、弥补前期亏损等,至案发共计造成4,0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1.32亿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赢基金融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进、吴琦、王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欢欢、陆小弟、史珍、芮东海、徐秀芳系赢基金融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赢基金融公司、王进等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另外,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70余人旁听了宣判。上海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赢基金融浙江青田分公司相关人员
曾因非法吸收存款8亿元被判刑
据了解,赢基金融公司、被告人王进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早在2019年12月就已开庭审理。同时,赢基金融设在浙江省青田县的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在2020年8月24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光标等15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其中3名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犯罪金额相对较小、主动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此案中,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赢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进(上海,另案处理)使用李朋朋的身份证,注册成立赢基财富。2016年1、2月,被告人陈光标、赵贞夫妇受王进指派,从赢基公司到青田,管理分公司的集资业务。随后,陈光标陆续组建了15个营销团队,其中被告人陈光标任三级总监,被告人赵贞任二级总监,被告人林彩风、叶丽君任一级总监,被告人叶田珠、叶承春、吴云芬、季金菊、夏素微、彭佩玲、朱如伟、陈建军、留旭云、季小勤、季小影任团队长。
被告人陈光标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安排“赢基财富”的二级总监、一级总监、团队长、业务员,在青田县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夸大宣传赢基公司的理财产品,以允诺半年期存款年利率5%-6%、一年期存款年利率13%-14%的高额利息且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对外销售股权转让类、共享产权类等理财产品。被告人陈光标、赵贞、林彩风、叶丽君以赢基公司名义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集资参与人通过转账支付、PO机刷卡支付等方式,直接支付集资款至赢基公司控制的账户内,再由王进统一调配使用,并支付佣金及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被告人赵贞配合陈光标在青田集资的全面管理。至案发,15名被告人共向青田县不特定社会公众2407人非法吸收存款累计7.8664亿元,未归还4.6014亿元。
赢基金融浙江青田分公司相关人员曾因非法吸收存款8亿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