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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连传销案最新消息:主犯被判7年且被罚没17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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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中国裁判文书网

7月14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丁忆莲、郝忆景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刑事裁定书》),该《刑事裁定书》显示,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以鄂云梦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忆莲、郝忆景、肖康、闫光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建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案作出了(2015)鄂云梦刑初字001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忆莲、郝忆景、肖康、闫光福、张建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鄂09刑终12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认定,河北乙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连公司)于2009年8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成立,时任法定代表人丁忆莲,2014年2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实际负责人仍为丁忆莲。被告人丁忆莲注册成立该公司后,聘请被告人郝忆景为乙连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肖康为乙连公司业务主管和网络管理负责人,通过非法途径制作营销模式的程序模板,建立公司网站(××)和公司会员网络办公系统(××、http://hyzcw.com),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乙连公司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按不同级别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经鉴定,乙连公司在全国多省市发展会员20311人。

根据被告人丁忆莲制定的奖励制度,注册会员依据购买商品金额的多少区分级别,分别是普卡(1360元)、银卡(2720元)、金卡(6800元)、钻卡(13600元)、县级专营店(5万元)、市级服务中心(15万元)、省级运营中心(60万元),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奖金,发展的会员分A、B二区摆放,使会员层级呈顶小底大的结构。奖金制度主要分为“层碰奖”、“组织奖”、“领导奖”。层碰奖即会员向下发展的会员分A区和B区两个分支,每月每层第一个报单参与层碰,每层以300元为基数,层碰奖可以累积,向下发展会员的层级数越多,奖金也就越多。

组织奖即向下发展会员的A区和B区都要有报单,并且A区和B区按1:2或2:1(即A区报单1360元、B区报单2720元或A区报单2720元、B区报单1360元)报单则有组织奖200元。

领导奖即银卡、金卡、钻卡都有领导奖,银卡的领导奖为下一代会员的组织奖的10%,金卡的领导奖为上一代、下两代会员的组织奖的10%,钻卡会员的领导奖的上一代、下三代会员的组织奖的10%。参加者成为公司会员后,以下线会员购买商品金额的多少和层数作为返奖依据,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越多,返奖也越多。会员加盟主要通过省、市、县专营店铺注册加入,会员资金也主要通过三级专营店打入乙连公司账户。

被告人丁忆莲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系发起者、决策者、指挥者,处于核心地位、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郝忆景是该公司财务总监,负责会员的汇款和返奖,是该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被告人肖康是该公司业务部总监,负责会员网站制作管理、产品采购和发货,给会员授课宣传,是该公司的主要管理者。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河北乙连公司发展会员20311人,收取会员资金总金额97596505.59元,返奖52452274.4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丁忆莲处扣押违法所得1488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丁忆莲、郝忆景、肖康、闫光福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丁忆莲、郝忆景、肖康均属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建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丁忆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二、被告人郝忆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三、被告人肖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四、被告人闫光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五、被告人张建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六、对汉川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丁忆莲的违法所得148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新观察注意到,从2014年5月,汉川市公安局民警奔赴石家庄,将该传销团伙一举摧毁,再到二审维持原判,河北“乙连传销案”已经历了6年。彼时,该传销案引起了公安部重视并要求北京、天津、湖北等20多个省、直辖市公安机关,对乙连生物科技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开展集群战役,依法全面查处。

然而,2016年5月27日,湖北孝感市云梦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一起涉嫌诈骗、受贿案,当事人为湖北孝感汉川市公安局原干警。据《华夏时报》报道,汉川市公安局一名已落马的局级负责人类似案件也在待审。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名原公安干警均是一起涉嫌传销案的主要办案人和负责人,5月27日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主要焦点便集中于该名原汉川公安干警在跨省侦办涉嫌传销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

据了解,该起“传销案”自2013年11月开始被侦查起便争议重重,2014年5月,涉案企业河北乙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其他三人被汉川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捕;同年9月,在乙连公司法人向汉川市警方交纳1488万元“非法所得”后,4人先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汉川市警方将该案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被中止审理。

此外,“乙连传销案”还引起了有关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跨省管辖权如何划分的争议,据一位在工商部门长期工作过的资深人士介绍,对于各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出现涉嫌传销行为的,通常来说是由注册地的工商部门先行介入调查,需要由公安局配合的再由工商申请公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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