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一起传销案。
2017年4月28日,任某(已判决)在于都注册成立赣州市任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任杰委托广东省中山市翼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设计了一款软件,搭建了一个名叫“亿联赢”的网络商城,平台及服务器均在于都县。
▲图片来源网络
“亿联赢”商城分为A、B商城两块,一块为促销类商品,即A商城,上架商品有茅之和系列酒、人参系列、黑枸杞、阿胶膏、瑶族姓氏包、红宝石首饰系列、化妆品系列等十三款,分别按1600元的倍率对每一份商品定价,购买了A商城商品的会员能获得买一返二(即投入1600元,能获得3200元)的高额回报;另外一块为日常生活用品类商品,即B商城,这类商品消费者没有返利,只是推荐人能获得会员消费金额15%的返利。
任何人只要用手机扫描“亿联赢”商城的二维码,缴纳最少1600元钱,购买A商城特价商品(1600元一单,每个会员账号即每个手机号码每天购买促销返利商品不得超过10单即1.6万元,总额不得超过两百单即32万元),即成为亿联赢的会员并将获得翻倍的返利。
对于会员,公司设立五种销售奖励方案
1、“消费积分奖”。会员消费成功后,每天系统自动结算,以当日新增营业额的15%拿出来给所有消费会员分红。实际操作中,只要会员购买了商品,系统每天每单自动返还15元左右到会员账号上,最终达到一比二的倍率返还给会员。
2、“销售奖”又称直推奖。即推荐他人成为会员并消费后,能获得被推荐会员消费额18.75%的奖励。
3、“管理奖”即业绩提成。会员推荐他人成为会员消费后,可以根据其业绩获得被推荐会员销售额3%-25%的提成作为奖励。
4、“感恩奖”即以推荐人的业绩提成的15%为核算标准,加权平分给自己推荐人员作为分红。
5、“福利奖”,即采取“二二复制系统自动滑落公排模式”,所有人员参与该公排,最高可获得保时捷高档轿车(此奖门槛较高,很难达到,一直未兑现,已取消)。其中奖励方案中的“销售奖”、“管理奖”两种奖项永远不出局。
2017年6月7日,任某在网上开始运营“亿联赢”商城,以销售“茅之和”系列酒、人参系列、黑枸杞、阿胶膏、瑶族姓氏包、红宝石首饰系列、化妆品系列等产品为幌子,采取拉人头、开会、上课等方式,大肆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建立上下线关系,形成传销团队,骗取他人钱财,扰乱市场秩序。
该传销团队以任某(会员ID:108679)为首,形成上下级关系,按照推荐关系形成金字塔模型的网络推荐关系,任某为金字塔顶端,该网络推荐关系共有21层层级深度(含本身)。
该传销团队的主要模式为:
一、加盟资格。引诱他人扫会员二维码下载“亿联赢”网络商城APP,并购买“亿联赢”网络商城A商城的产品成为会员,并要求他人至少缴纳1600元,即购买“亿联赢”网络商城A商城的一单产品,从而取得“亿联赢”网络商城的会员资格,取得资格后方可参与“亿联赢”网络商城A商城的产品销售及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亿联赢”网络商城。
二、层级及级别。该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建立上下线关系,上线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所购买“亿联赢”网络商城A商城的产品销售总额作为自己的销售业绩。
任某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华某贵、任某招、李某红(均已判决)及被告人林某、钟某女、刘某香、刘某福、刘某星等传销骨干人员,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获取非法利益。
该传销团队兑会员的管理设有一个电子系统,设置了会员账号,会员的手机号码就是会员账号,会员通过扫码用手机下载“亿联赢”网络商城APP登入了该系统就可以看到自己的销售业绩,自己发展的下线人数,自己的返利奖金情况等,该系统由被告人刘颂星进行管理与维护,并负责与开发系统的公司进行对接。
根据对“亿联赢”网络商城的远程勘验及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亿联赢”网络商城共发展会员7730个,涉案资金378785600元,发放返利资金225535952.6元。
被告人林某、钟某女、刘某香、刘某福系统该传销团队的骨干人员,为达到奖励业绩,四人于2017年7月20日合伙注册了一个115834的会员号,扫描任杰的二维码成为第二级会员,该账号的返利由四人平均分配。经会计司法鉴定,2017年7月开始,四名被告人利用该账户发展会员共计1924人,该账户及其下线会员在“亿联赢”商城平台投入款共计5472005.4元,下级层级深度20层(含本身)。
被告人林某2017年7月12日加入“亿联赢”商城,会员号为115593,会员等级为第六级;2017年8月2日,林某扫描合伙注册的115834会员账号,注册成为三级会员,会员号为116409,注册的名称是林某。林某使用115593、116409两个会员号来发展下线,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林某利用“亿联赢”商城平台发展会员共计1021人,林某及其下线会员投入款共计3352480.4元。
被告人钟某女2017年7月4日加入“亿联赢”商城,会员号为115433,会员等级为第六级;2017年9月7日,钟某女扫描合伙注册的115834会员号,注册成为三级会员,会员号为118233。钟某女使用115433、118233两个会员号来发展下线,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钟某女利用“亿联赢”商场平台发展会员共计650人,钟某女及其下线会员投入款共计1927654元。
被告人刘某香2017年7月14日加入“亿联赢”商城,会员号为115654,会员等级为第七级;2017年9月7日,刘某香扫描合伙注册的115834会员号,注册成为三级会员,会员号为115665,注册的名称是叶某林(刘某香家人)。刘某香使用115654、115665两个会员号来发展下线,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刘某香利用“亿联赢”商城平台发展会员共计144人,刘某香及其下线会员投入款共计688350元。
被告人刘某福2017年7月18日加入“亿联赢”商城,会员号115736,会员等级为第八级;2017年7月26日,刘某福扫描合伙注册的115834会员号,用林某英的名字注册成为三级会员,会员号为116084。刘某福使用116084的会员号来发展下线,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刘某福利用“亿联赢”商城平台发展会员共计134人,刘某福及其下线会员投入款共计300564元。
被告人刘某星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亿联赢”商城APP的系统维护与运营,同时积极发展传销团队下线人员,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刘某星利用“亿联赢”商城平台发展会员共计75人,刘某星及其下线会员投入款共计419332元。
被告人邓某云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月26日一直担任董事长助理,月薪20000元(税后16880元),专门负责“亿联赢”商城的对外宣传。制作对外宣传文案资料等同时负责安排给会员上课,自己也会亲自给会员授课传授经验。
▲主犯任某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于都县人民法院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钟某女、刘某香、刘某福存在以转账、刷信用卡、微信及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的方式向“亿联赢商场平台”投入资金,以及将部分获利复投的情况。被告人邓某云在任氏贸易有限公司上班共领取工资74362.1元。
会计司法鉴定材料显示,根据银行流水,被告人林某提现122.23万元、被告人钟某女提现81.1万元、被告人刘某福提现32.66万元、被告人刘某香提现196.62万元(包括刘某香账户提现和叶某林账户提现)。
经查被告人刘某香提现的196.62万元包括被告人林某、钟某女、刘某香、刘某福共同会员号的部分提现。被告人刘某星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月薪3500元,另外其存在利用其发展下线的奖励积分抵消其私自截留会员的投入资金及其预支公司款项的情况,共计非法获利25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钟某女、刘某香、刘某福、刘某星经于都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后,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7日、20日、9日、2月25日前往于都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邓某云于2018年11月13日自动前往于都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系李旭反传销团队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