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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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假天狮传销组织打骂胁迫新人交钱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6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江华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432926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6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市人,居民身份证371326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6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西省田东县人,居民身份证4526231984********,汉族,群众,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广西省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6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东明县人,居民身份证372930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6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居民身份证612732199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6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先后加入名为“天津**发展有限公司”的非法传销组织,在岳阳地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非法传销组织租赁**社区**巷**号**单元**楼、**花园福利院一私房、**路修理厂附近一私房、***厂一私房等多处房屋为传销窝点,在岳阳市区大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逐渐形成以高级经理“陈某某”为首,“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为经理,陈某某、吴某某、严某某(均已判决)为主任的恶势力非法传销团伙。该传销组织层级分明,从上至下分为高级经理、经理、业务主任(主任级别)、业务代理、业务助理(均为老板级别)。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系福利院(****福利院一私房3楼)传销窝点成员,均为“老板”级别。
2018年4月至6月,该恶势力传销团伙,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维系非法传销组织的发展,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通讯软件,以交友、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各传销窝点,之后采取上课“洗脑”、殴打、暴力威胁等手段,以推销所谓的“****产品(2800元/套)”为名,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强抢被害人陶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晏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六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手机5部(经鉴定,其中3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241元),采取非法拘禁手段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300余元、手机2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23元),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参与抢劫被害人陶某某、曹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8日,张某某(已判决)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陶某某骗至设在本市岳阳楼区****福利院对面一私房由被告人吴某某(已判决)负责的传销窝点。吴某某组织了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与罗某某、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接待”陶某某,强行搜走陶某某的钱包、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并将其非法控制在该传销窝点,由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对陶某某进行监视、看守,许某某、吴某某相继给其上课“洗脑”。之后以殴打、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行抢走陶某某现金人民币400余元,逼其说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密码,后陆续从中取款、转账或消费共计4万余元。2018年5月30日,陶某某假借父亲病危要求回家,吴某某等人认为不让其回家其家人可能报警,在威胁陶某某报警不会放过其全家后,于5月31日,将陶某某送上火车后离开。
2、2018年4月25日,传销组织的“陶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以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曹某某骗至岳阳市区,后由张某某和传销组织另一“国宝”将其带至设在本市岳阳楼区****福利院对面一处私房由吴某某负责的传销窝点。吴某某安排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接待”曹某某。曹某某发现情况不对后,不愿意配合,罗某某(已判决)、许某某等人对曹某某拳打脚踢后将其按倒在地,强行搜走其钱包、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并将其非法控制在该传销窝点,由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对陶某某进行监视、看守。之后,罗某某、许某某等人以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曹某某向亲戚朋友借钱,并逼其说出手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后陆续从中取款、转账或消费共计1万余元。2018年6月1日,曹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和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