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题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该裁定书提到,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乾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看李旭反传销团队文章的网友应该对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翔健康”)有印象。在2020年12月14日,我们曾发布稿件一文,针对乾翔健康的运作模式及原始股销售提出了质疑,如今看到该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冻结资金,也算是肯定了我们的质疑。
在上篇曝光稿件发布之后,有诸多网友联系上李旭反传销团队称家中老人买了所谓的原始股,怎么劝都不听。据了解,目前他们的受害者已经是遍布全国了。
△与求助者聊天截图
在这次资金被冻结的案件中,陕西乾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过复议,我们注意到,在相关行政裁定书中提到,复议申请人认为:一、复议申请人拥有诸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且被认为为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二、复议申请人就特许经营活动已进行备案。三、复议申请人具有实际的产品、提供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以及实际的康养服务,与传销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四、复议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认证以及信用评级,珍惜企业荣誉,重视消费者权益。
李旭反传销团队关注了乾翔健康的官方公众号,我们看到该公众号就上述提到的几点就经常宣传。可即便如此就不涉嫌传销了吗?
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规定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去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拉人头”。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或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骗取“入门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团队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所以,乾翔健康公司复议提到的所谓自己有实际产品和服务,是什么高新技术企业压根就不能成为他们没有从事传销活动的证据。
当然,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行政裁定书中提到,复议申请人提出拥有诸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活动已经备案,具有多项资质认证以及信用评级等理由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复议申请人在沂源县从事涉嫌传销活动的证明材料。
最终复议申请人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被驳回了。
据了解,日前该团队还在各地宣传一夜暴富的“原始股投资”。
目前,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还在查办当中,后续进展如何,李旭反传销团队也将持续关注。
【本文系李旭反传销团队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