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地建立团队进行宣传推广并发展下线会员,召集同案人柴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到深圳,通过采取给参与培训人员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安排餐饮等手段,在全国各地陆续组织招募大量会员到深圳进行培训,主要由王某某讲解关于“中券资本”项目的未来规划和走势、奖励制度、报单流程、释放奖励的条件和操作流程等等。
王某某在项目启动初期为提高“中券资本”的知晓率还安排各地区“网头”在当地召开推广会。为此,王某某还建立了与“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有关的QQ群、微信群,并通过“QT”课堂向会员进行宣传、讲解,开展“中券资本”传销活动。为区别于“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国内的其他团队,王某某将自己的传销团伙命名为“晟赢系统”。
随后,王某某安排柴某某负责传销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赵某某任“中券资本”项目的市场总监,孙某某等人为市场助理,协助赵某某进行市场宣传推广,并发展崔某某、吴某某等传销骨干作为各地传销团队领导人,帮助其在国内推广“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发展下线传销人员,宣称开展资本证券化业务,以代理销售美国怀俄明州中券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简称CCG)的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人民币4800元入门费,并按照缴纳费用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分别为4800元(C800)、15000元(C2500)、48000元(C8000)、150000元(C25000)四个级别。
按照推荐关系和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层级,发展的下线会员分左、右两区摆放,形成推荐网络图和安置网络图,使会员层级呈现底大顶小的“金字塔”结构,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中券资本”项目的奖金制度分为静态奖、直推奖(推广计划)、碰对奖(发展计划)、代数奖(代数计划)。所有获得的奖励按照美金和人民币1:5.5的汇率进行计算,系统设置扣除提现金额的5%作为手续费。
2016年6月以后,王某某将活动地点转移至哈尔滨,购买了哈尔滨市道里区岷山路113号的三层房屋及民生尚都小区附近的房屋进行装修后作为其“晟赢系统”的办公场所,同时招聘多位亲朋好友为其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王某某按照分工不同将“晟赢系统”的工作人员分成市场、财务、行政三个部门,任命郭某雨为财务负责人,任命其他人员为财务助理,负责对接该项目的会员注册报单工作。
为推广“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影响,吸引会员加入,王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前后四次以对参会会员报销差旅和食宿等费用的方式,组织会员参加“新亚洲集团”在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澳门等地以所谓明星演唱会、慈善晚宴等名义举办传销宣传大会,提高会员的积极性来发展更多的下线。 (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被告人陆某某系“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上海的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经王某某介绍接触到“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后,与同案人丈夫蔡某某(已判决)商议合伙注册会员账号,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陆某某主要负责发展下线会员,帮会员注册账号,向会员介绍、宣传项目,后台操作,积分提现等。同案人蔡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会场申请讲师召开“中券资本”传销项目的市场推广会,同时负责为参会考察的下线会员购买机票、火车票、订房间等事宜。
自2016年2月以来,同案人蔡某某和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在上海召开推广会,组织会员参与王某某组织的出境游活动,组织会员境内旅游,对其他地方的市场推广进行垫资,并开设工作室积极宣传、介绍该项目。经鉴定,蔡某某和被告人陆某某二人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25450441”,所在安置层级为28,安置下线会员编号去重后有77438个,安置下线136层,所在推荐层级为20,推荐下线会员编号去重后有1695个,推荐下线24层;实际提现奖金3362715。
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以会员管理系统为依托,以销售外国证券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证券产品以获得会员资格,同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