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防骗卫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注意到一则题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宋阳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据该裁定书显示,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信浉市监强制字[2021]001号《行政冻结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宋阳、艾鹤、艾建华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上海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从事传销一案过程中,为防止相关联系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宋阳、艾鹤、艾建华的涉嫌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认为,《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宋阳、艾鹤、艾建华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宋阳、艾鹤、艾建华的银行账户(宋阳:平安银行6230582000021680361;艾鹤:宁波银行6214180100003801579、民生银行6216910216484722、浦发银行6217920165542767、光大银行6214920604922169、中国银行6216680800000165791;艾建华:河南农村信用社623059187201625781)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3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关于上海隍金资产管理公司因涉嫌传销这已不是第一次被冻结账户了!2020年9月15日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信浉市监强制字[2020]002《行政冻结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上海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联系人员李国富、李玉红、宋娜娜的银行账户等予以冻结。对李国富(身份证号:)、李玉红(身份证号:)、宋娜娜(身份证号:41×××6X)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3000万元。
文章来源:反传防骗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