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捉销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宁某某与郑州禾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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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写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医疗美容机构)签订《医疗美容合同》一份,约定:项目名称:妙颜1.0+眼部妙颜2.0;服务期限:2020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服务费每月1700元,两年共计40000元。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如因求美者原因未进行约定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则视为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有权扣除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的10%,作为求美者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余下90%的款项则应一次性退还给求美者。同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40000元。
根据被告提交的日期为2020年9月3日的《美学设计单》及《结算单》,被告为原告设计的美容项目为“妙颜1.0(中面部除皱),金额为36350元;全麻,金额为3500元;检查费,金额为150元;玻尿酸川字纹、除皱眼尾川字纹,金额均为零元”,总金额40000元。
根据被告提交的手术记录等手术资料,2020年9月4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了名称为中面部除皱术的手术,麻醉方式为静脉全麻+局部浸润麻醉。
根据被告提交的有原告签字确认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知情同意书和A型肉毒毒素注射记录单,2020年9月3日,被告为原告在注射了A型肉毒毒素共计23.1U。
根据被告提交的有原告签字确认的玻尿酸注射知情同意书和玻尿酸注射记录单,2020年9月4日,被告为原告在印堂与泪沟处分别注射了1ml玻尿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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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称,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当天原告反悔,不想做手术了,经被告工作人员劝说,被告为原告增加了妙颜2.0项目及每月服务费1700元的约定,原告才同意进行手术。
以上事实有支付凭证、发票,《美学设计单》、《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手术资料、《结算单》、A型肉毒毒素注射知情同意书、A型肉毒毒素注射记录单、玻尿酸注射知情同意书、玻尿酸注射记录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本案中,该《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为一式两份,原、被告各执一份。原告提交的合同手写部分多出了“眼部妙颜2.0、服务费每月1700元,两年共计40000元”字样。庭审中原告称,系被告工作人员为使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而添加。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妙颜1.0项目的服务及玻尿酸、肉毒素的注射,原、被告合同内容约定一致部分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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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原告以案涉合同未履行完毕及被告存在欺诈、诱导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内,如因求美者原因未进行约定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则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案涉合同仍在服务期限内,故原告享有单方解除权。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初约定的“妙颜1.0”项目被告已为原告实施,对于之后被告工作人员手写增加的“眼部妙颜2.0”及服务费每月1700元字样,系为了合同继续履行而增设的义务,带有附随性质,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交纳费用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为15000元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郑州禾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
二、被告郑州禾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某某服务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郑州禾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据企查查APP数据显示,郑州禾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人兰金鹏,2021年3月26日,郑州禾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列入经营异常。
值得一提的是郑州禾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武汉禾丽康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持股100%),法人李霞,据介绍称:禾丽医美是目前国内首个共享医美连锁品牌,禾丽医美践行医院与医生共享、与管理者共享的新型共享模式,坚持为好医生开好医院。禾丽医美已陆续在武汉、长沙、南昌、广州、合肥、襄阳、郑州、重庆、深圳、等9座城市落户,并开设有规模较大的高品质医疗美容机构。
据知情人士称,郑州禾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因纠纷曾被媒体报道后,疑似已经更名为河南馨颜天韵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企查查查询发现,两家公司的地址均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8号3层301号。
对此,捉销师将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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