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2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赵某某(另案处理)的发展下出资加入以山西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山西体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加入其伞下,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申购费),从中非法骗取财物。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后,被告人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张某某、杨某田、李某某等传销人员加入,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被传销下线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