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推销“SSG生命能量液”等为名实施传销诈骗活动。被告人闫某辉系发起者、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闫某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14日,许某容(另案处理)持股40%、霍尔果斯陆合长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许某容100%持股)持股60%成立了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辉公司”)。2013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17日,霍尔果斯陆合长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锦辉国际60%股份转由闫某诺持有。2009年4月14日至2019年2月25日,许某容、柏某新、石某金、何某陆续担任锦辉国际的法定代表人,其中2017年5月18日由许某容变更为柏某新。锦辉国际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闫某辉及闫某跃(另案处理)、许某容等人。2016年9月20日,王某春(另案处理)经与闫某跃、闫某辉等人商议,注册设立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创联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其中锦辉国际占股80%,王某春占股20%并担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均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金融港A10栋。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王某春负责中资创联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并带领营销管理团队开展传销活动。2017年11月,王某春因与被告人闫某辉及闫某跃、许某容等人发生矛盾离开中资创联公司,锦辉公司接手中资创联公司继续经营。2018年10月,中资创联公司停止经营。中资创联公司以推销“SSG生命能量液”等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SSG生命能量液”产品成为会员,从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零售奖励、批发奖励、月度奖励、直返奖励等不同奖励分配形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中资创联公司的“SSG生命能量液”产品有15000元、3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的消费级别,根据会员所处的不同消费级别,享受奖励比例的级数不同,消费级别越高,享受奖励的级数越多。奖励包含直接奖励、零售奖励、批发奖励、月度奖励。直返奖励:投资购买15000元产品,可获得投资额的60%奖励;投资购买3万元产品,可获得投资额的70%奖励;投资购买6万元以上产品,可获得投资额的80%奖励。获得的奖励每天释放0.5%-1%,不足0.5%时一次性发完。奖励发放成90%的金元和10%积分。零售奖励:上线人员每发展一个直接下线,给上线的提成直接下线投资额15%的积分奖励。发放成80%的金元和10%积分(还有10%作为建设基金系统回收),奖励结算7天后发放。批发奖励:根据会员团队业绩达到不同档次金额标准后,会对应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从而获得新增订单金额的提成,新会员推荐人的推荐人,同样根据业绩情况拿奖励,再往后以此逻辑推算。奖励发放成80%的金元和10%积分(还有10%作为建设基金系统回收),奖励结算7天后发放。月度奖励:公司根据考核指标发放奖励。每个符合要求的人会平分每月公司新增业绩的2%,具体要求为团队额度新增达到指定标准且该团队内每个下线额度不得低于该团队额度的20%。奖励发放成80%的金元和10%积分(还有10%作为建设基金系统回收),奖励结算30天后发放。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闫某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任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