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网4月19日发布:4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开发设计“原酒公社”APP网上平台,以推销“大河之春”白酒为名实施传销诈骗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申某雨、李某山、于某怀、李某建、谢某波等人协商以推销“大河之春”白酒为名,以新乡市原酒公社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租用新乡市新平川酒厂的办公地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后被告人胡某艳、赵某镇、陈某保、朱某红、陈某媛又加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谢某升按照申某雨、李某山等人的要求开发设计“原酒公社”APP网上平台,用于推销“大河之春”白酒。
被告人申某雨、李某山等人通过组织群众参观新乡市新平川酒厂、开推荐会给群众授课的方式发展注册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9年10月份案发,该传销组织层级共26层,被告人申某雨处于第2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1226人,下线层数24层,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人民币30,220,900.01元;被告人李某山处于第4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1180人,下线层数22层,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人民币29,647,900.01元;被告人赵某镇处于第10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573人,下线层数22层,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人民币17,210,000.01元;
被告人陈某保处于第6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293人,下线层数14层,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人民币6,000,500.00元;被告人李某建处于第6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868人,下线层数20层,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人民币22,405,600.01元;被告人于某怀处于第3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1208人,下线层数23层,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人民币29,961,400.01元;
被告人陈某媛处于第5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130人,下线层数21层,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人民币2,035,600.00元;被告人谢某波处于第12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173人,下线层数14层,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人民币4,018,200.01元;被告人胡某艳处于第5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1179人,下线层数21层,下线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人民币29,646,300.01元。
被告人于某怀负责该传销组织的后勤接待工作,被告人胡某艳负责财务,被告人陈某媛、朱某红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讲师,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陈某媛非法获取工资利益8000元,被告人朱某红非法获取工资利益10000元,被告人谢某升制作“原酒公社”APP,为该传销组织提供技术支持,非法获利6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雨、李某山、赵某镇、陈某保、李某建、于某怀、朱某红、陈某媛、谢某波、胡某艳、谢某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申某雨、李某山、赵某镇、陈某保、李某建、于某怀、陈某媛、谢某波、胡某艳犯罪情节严重,十一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申某雨、李某山、赵某镇、陈某保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