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臧某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臧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CCG中券资本”系由黑龙江人王某(另案处理)与境外传销组织“新亚洲集团”勾结引入我国境内的传销项目。其以资产证券化概念为包装,以静态投入为“入门费”,获取会员资格,以动态推广奖励中的推荐奖、对碰奖、领导奖等制度,刺激会员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成员。
案发时,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已发展下线成员20余万人,涉案金额数十亿人民币。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臧某军加入CCG中券资本传销组织后,到营口市发展了孟某利(另案处理)、贾某义(另案处理)、孙某芹(另案处理)成为CCG中券资本在营口地区的组织者、领导者,并提供资金和讲师,帮助孟某、贾某、孙某在营口地区建立CCG中券资本传销网络。
经鉴定,臧某军在中券资本网络中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12987390”,所在安置层级为46层,安置下线会员账号数为2588个,安置下线共计53层,所在推荐层级为20层,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2587个,推荐下线共计27层。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某军在营口地区组织、领导的“CCG中券资本”传销组织,以“CCG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网络证券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臧某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臧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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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CCG中券资本”系由黑龙江人王某(另案处理)与境外传销组织“新亚洲集团”勾结引入我国境内的传销项目。其以资产证券化概念为包装,以静态投入为“入门费”,获取会员资格,以动态推广奖励中的推荐奖、对碰奖、领导奖等制度,刺激会员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成员。
案发时,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已发展下线成员20余万人,涉案金额数十亿人民币。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臧某军加入CCG中券资本传销组织后,到营口市发展了孟某利(另案处理)、贾某义(另案处理)、孙某芹(另案处理)成为CCG中券资本在营口地区的组织者、领导者,并提供资金和讲师,帮助孟某、贾某、孙某在营口地区建立CCG中券资本传销网络。
经鉴定,臧某军在中券资本网络中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12987390”,所在安置层级为46层,安置下线会员账号数为2588个,安置下线共计53层,所在推荐层级为20层,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2587个,推荐下线共计27层。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某军在营口地区组织、领导的“CCG中券资本”传销组织,以“CCG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网络证券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臧某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臧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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