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传销】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直销企业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堂”)旗下一款专植健发滋养套装产品利用永春优品APP采用多级代理制度销售。中国网财经记者暗访后发现,专植健发在营销过程中确实存在7级制度。专家对此表示,代理提供的7级代理奖金制度涉嫌传销。
公开资料显示,永春堂于2015年拿到“直销经营许可证”。天眼查显示,其共有27家分支机构,其中,贵州、广东、济南、北京、湖南、网上专卖店巴彦配送站的经营状态为注销,上海、安徽、青海、重庆、甘肃、天津、河北、四川、宁夏、吉林、黑龙江分公司为吊销未注销经营状态。
从油渍净、去渍净到专植健发
2020年5月,永春堂和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金奇”)达成合作,推出并销售一款名为“油渍净”的产品。但是合作不久就被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2020年7月,永春堂、白银金奇等因涉嫌传销被法院裁定冻结涉案账户资金。随后,永春堂便自己开始生产销售一款名为“去渍净”的产品,有代理称,改名只是产品迭代更新。2021年1月,永春堂的永春优品及专植健发系列上线。
▲专植健发产品代理截图 图片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记者在向一位专植健发的产品代理询问如何加盟后,对方分别发来永春优品APP下载二维码和其个人推荐码邀请中国网财经记者注册账号。在注册成功后,对方表示299元购买一套产品就可以成为公司代理,直接从APP或小程序下单就行,下单完成联系他就可邀请进群学习。
天眼查相关信息显示,永春优品APP于2020年11月24日登记为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旗下产品。
专植健发滋养套装生产企业为南京永之春贸易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成立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友君,亦为永春堂全资子公司。
▲专植健发产品代理截图 图片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记者随后又从该代理朋友圈发现,该代理对于产品宣称具有“滋养毛囊、健发、生发、防脱、修复、去屑、保湿”等功效。
▲专植健发滋养洗发液备案信息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平台,中国网财经记者查询到专植健发滋养洗护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明确给予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其中,育发化妆品即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在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宣传时称“控油去屑、养发固发”等,虚假宣传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这一宣传行为存在违规。我观察,很多化妆品会在宣传过程中提到“药妆”“医学护肤品”以及一些功能性的词语,主要为吸引顾客进行消费,有夸大宣传嫌疑。
多级代理制度或涉嫌传销
▲专植健发产品截图 图片来源:中国网财经
在经过账号注册和APP下载后,中国网财经记者发现这一电商平台仅销售专植健发滋养套装这一款产品。根据专植健发产品代理向中国网财经记者提供的信息显示目前采用的奖金制度共有七个级别(含VIP会员):
▲专植健发产品代理截图 图片来源:中国网财经
VIP会员:首单299元购买一件产品,复购210元就可成为公司会员;代理:直推5人或自己一次性复购5单;加盟商:直推15人或复购15单,团队业绩累计150单;合伙人:直推30人或复购15单,团队业绩累计1000单;创始人:直推40人或复购49单,团队业绩累计5000单 ;执行创始人:直推50人,或复购50单,下线两个创始人和三个合伙人,团队业绩累计20000单;资深创始人:直推60人,或复购60单,下线十个创始人两个合伙人;见点奖:两元,下拿8代。
在问及代理加盟后获得的奖金要如何到账时,代理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APP后台可以看到,可以提现。”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宋清辉对此表示,上述代理提供的7级代理奖金制度涉嫌传销。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国家特殊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生产企业南京永之春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为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三板上市企业。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