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为幌子,搭建网上商城,打着新型消费返利为旗号,以美容产品为由实施传销活动,3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发展会员86万多人,涉案资金9000多万元,“网红世家”特大网络传销案在开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郭某忠、王某、李某帅等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多人合谋开展网络传销活动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郭某忠准备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化妆品牟利,找到有从事化妆品销售经验的被告人王某、熊某夫妇商议公司筹建事宜,由郭某忠出资用于公司注册、平台开发等事宜,王某、熊某夫妇负责联系产品。熊某将被告人薄某、李某丹、唐某洪、汪某等人(系熊某经营的安徽乐臣化妆品公司的员工)安排、介绍给郭某忠,参与筹建公司。有丰富线上营销经验的被告人李某帅经人介绍认识郭某忠,为郭某忠从事网络传销出谋划策。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忠、王某、李某帅在“最佳合伙人”微信群里商议并确定了产品销售、层级返利以及收取平台管理费等网络传销模式。后该三人提供平台制作文案,多次前往安微皮诺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建立技术群,与该公司技术人员商谈、策划、确定网络平台程序模式。2018年4月5日,被告人郭某忠等人正式成立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红世家”),郭某忠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虚假注册资本一亿元。为方便工商登记,让被告人薄某提供身份资料,成为挂名的监事。同年5月,该公司向阿里巴巴租赁服务器,将平台程序嵌入“网红世家”微信公众号上线运行。在网红世家微信公众平台以销售“网红世家富勒烯系列产品”为名,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形成“金字塔”结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对外虚假宣称“获得诺贝尔奖”、“内招领导人”、“外接全国各大团队”、“产品获得30多项专利”、“三分种见效”、“可以饮用的化妆品”、“史上最低门槛”、“造就百万富翁”等,夸大盈利前景,引诱参加者大量发展下线会员参与。逃避打击 多次修改模式传销模式分三个阶段1.0模式下,会员等级分为用户、普通网红、网红经理人和网红CE0四个等级。新人可通过扫描推荐人的二维码免费注册成为1级“用户”,“用户”无获取层级返利资格。会员通过购买88元体验卡商品即可成为2级“普通网红”;通过直接购买12800元的商品升级为3级“网红经理人”;通过直接购买39000元的商品升级为4级“网红CEO”。返利模式如:“用户”等级的会员通过购买88元的体验卡升级为“普通网红”,如果该“用户”等级的会员的直接推荐人是“代言人”,则直接推荐人独得80元销售提成,否则直接推荐人得40元销售提成,间接推荐人得40元销售提成。体验卡模式用于升级为3级“网红经理人”的商品价格12800元,直接推荐人提成6000元,间接推荐人提成3000元;用于升级为4级“网红CEO”的商品价格为39000元,直接推荐人提成12800元,间接推荐人提成5000元。为进一步逃避打击,大规模发展新会员,该公司于2018年12月推出2.0模式。会员从低到高设置用户、网店、特约、区代、官方、总代、董事七个级别。升级模式:注册会员必须有推广码,用户扫描推荐人的推广码,方可注册为平台会员,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会员必须通过推荐人扫描其推广码方可直接注册1级“用户”,“用户”不能推荐会员,无返利资格,“用户”自己通过直接购买最低为39元商品(富勒烯原液精品体验装)即可升级为2级“网店”,平台设置每人限购一件39元商品;升级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团队购买商品数、直接推荐会员购买数、减去团队最大值。平台返佣时间为会员购买商品完成支付后,系统随即按层级设定的分配佣金。平台根据用户的推荐关系向上查找,根据会员等级最多6个会员(每个等级1个)可以提取佣金,并根据会员等级及商品的成本设置确定佣金金额。若某一会员虽然在推荐链条中,但其会员等级低于或等同于其下级的会员等级,则不能获得该笔订单的返利。该平台通过销售大量严重偏离市场价值的商品,让公司高层和网络传销体系高层级会员获取巨额收益,通过设置众多限制条件,大肆鼓吹团队裂变、短时间暴富等思想,大量引诱会员加入并发展下线。该公司后又推出3.0模式,不久案发。
发展会员86万多人 涉案资金达9000多万元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后台数据进行恢复鉴定,该公司发展会员最高层级220层,全部下级人数862115人。经达州锦桓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和涉案个人账户共计收入91887801元,除去支出费用,共非法获利3115110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忠、王某、李某帅、熊某、薄某、唐某洪、汪某、李某丹、谢某、魏某瑜通过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各个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郭某忠、王某、李某帅等10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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