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交财经在企查查APP注意到一则行政处罚(滨城市监行罚字〔2021〕075号),该行政处罚企业是一家名为杭州暑悦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单位是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事由:杭州暑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存在传销行为。处罚依据: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应予以处罚。具体罚款金额未公示。
据企查查显示,杭州暑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3日,注册资本为280万元,李正担任法人,2019年12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变为李正。
那么,我国法律上对传销的处罚规定又是什么呢?公开信息显示,传销一般体现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以获得加入的资格,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的秩序。
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组织、领导传销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知存在传销行为仍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或其他条件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传销活动中往往还会涉及其他罪行,如非法监禁、故意伤害等行为,一般对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其从犯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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