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以下这位以身试法的哥们,别人用他的银行卡收了几十万诈骗钱款,最终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2年1个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赵滢”(另案处理)购买银行卡是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其一张工商银行卡即62220314020********三件套贩卖给“赵滢”。
1、2020年10月4日,被害人黄某某经微信名为“Sibi怡宝”介绍,下载名为MIEX软件投资比特币,后因提现过程出现错误,被要求转账来解冻。2020年10月5日,被害人黄某某共向被告人郑某某的上述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02919元,之后仍无法提现。
2、2020年国庆期间,被害人叶某某经微信名为“叶子”介绍,下载名为“CityCredit”的APP上购买黄金涨跌赚钱。2020年10月5日,被害人叶某某向被告人郑某某的上述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0000元,之后无法提现。
3、2020年10月3日,被害人何某某经微信名为“李梦研”介绍,下载名为MIEX软件炒外汇,后因提现过程出现错误,被要求充值来解冻。2020年10月5日,被害人何某某共向被告人郑某某的上述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99851元,之后仍无法提现。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号**花园**座**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出售并用于掩饰、隐瞒,数额达人民币2327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