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公司以经营“任务帮”等活动为名发行“帮呗币”,通过人拉人的方式发展会员,吸引全国各地先后发展会员近13万人投资,非法获利8.58亿余元。
3月10日获悉,该案件在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审期间,除被告人孔某飞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到缓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3万元不等。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张鹏(在逃)、刘立森(在逃)注册成立硕利链付宝(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又称硕利链付宝(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利公司)。
公司成立后,张鹏、刘立森等人以经营“任务帮”等活动为名发行“帮呗币”,通过互联网和现实人拉人方式按层级发展会员,吸引全国各地会员投资,实现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购买200枚“帮呗币”成为有效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有效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可以获得对应的静态和动态返利。
截止2017年12月7日止,该传销组织共发展线下组织成员129339名。至2018年5月,该传销组织共非法获利8.58亿余元。
2017年8月,张鹏以30万元聘请被告人孔某飞开发出“帮呗币”系统软件,并为该系统提供开发维护期至2017年12月份。
2017年9月,叶某方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后,协助张鹏运营该传销组织,担任该传销组织技术顾问,管理、维护“帮呗币”传销系统。截止同年12月7日,叶某方发展下线会员1245名,收取传销资金1.15亿余元,非法获利1亿余元。
2017年7月,尹某进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担任社区负责人,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运营。截止到同年12月7日,尹某进发展下线会员79489名,收取传销资264万余元,非法获利119万余元。
2017年8月,胡某海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担任品格社区负责人,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运营。截止同年12月7日,胡某海发展下线会员30807名,收取传销资金399万余元,非法获利95万余元。
2017年7月,符某菊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担任共赢社区负责人,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运营。截止同年12月7日,符某菊发展下线会员31742名,收取传销资金10万余元。
2017年7月份,徐某剑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担任闪电社区负责人,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运营。截止同年年12月7日,徐某剑共计发展下线会员39420名,收取传销资金1986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17年8月,黄某慧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担任闪电社区负责人,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运营。截止同年12月7日,黄某慧发展下线会员1979名,收取传销资金1199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2017年7月,明某乐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运营。截止同年12月7日,明某乐发展下线会员2232名,收取传销资金64万余元,非法获利11万余元。
2017年7月,向某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运营。截止同年12月7日,向某发展下线会员1221名,收取传销资金数162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9名被告人以“任务帮”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一定“帮呗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述9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叶某方、孔某飞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并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