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
宜春一男子拒入传销挥刀抵抗刺死1人伤2人未被起诉 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其中,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是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据悉,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男子拒入传销挥刀抵抗致1死2伤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宜春市袁州区,次日11时许被带至传销窝点。根据传销组织安排,陶某某将高某波带入窝点的一房间后,郭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4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机,高某波意识到可能进入传销窝点而拒绝。4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做法,上前将其抱住,抢走其眼镜。因高某波情绪激动,在房间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进入房间,帮助控制高某波。随后,孟某某抢走高某波的手机,安某某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见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间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进入该房间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马步,并推搡高某波。高某波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要求离开。安某某、张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同伙也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张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从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安某某胸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某某符合锐器刺击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张某某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察院认定: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予起诉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以高某波涉嫌 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21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某波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客观上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高某波不起诉。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袁州区公安分局阐明拟不起诉的理由,公安机关表示认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主办检察官前往不法侵害人安某某家中,向其亲属开展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亲属表示接受处理结果。
法律意义:支持正当防卫有利于遏制传销犯罪蔓延
在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高某波被骗至传销窝点,面对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围攻,强制其加入传销组织,为摆脱困境实施防卫,持刀反击,其行为虽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从防卫人面对多人围殴的场景和情势急迫状况来看,持刀反击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注重释法说理,提升办案质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近年来,暴力传销案件在全国各地多发,暴力传销组织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带来严重危害,也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对高某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正当防卫权;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有利于弘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宜春一男子拒入传销挥刀抵抗刺死1人伤2人未被起诉 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其中,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是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据悉,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男子拒入传销挥刀抵抗致1死2伤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宜春市袁州区,次日11时许被带至传销窝点。根据传销组织安排,陶某某将高某波带入窝点的一房间后,郭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4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机,高某波意识到可能进入传销窝点而拒绝。4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做法,上前将其抱住,抢走其眼镜。因高某波情绪激动,在房间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进入房间,帮助控制高某波。随后,孟某某抢走高某波的手机,安某某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见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间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进入该房间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马步,并推搡高某波。高某波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要求离开。安某某、张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同伙也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张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从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安某某胸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某某符合锐器刺击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张某某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察院认定: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予起诉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以高某波涉嫌 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21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某波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客观上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高某波不起诉。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袁州区公安分局阐明拟不起诉的理由,公安机关表示认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主办检察官前往不法侵害人安某某家中,向其亲属开展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亲属表示接受处理结果。
法律意义:支持正当防卫有利于遏制传销犯罪蔓延
在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高某波被骗至传销窝点,面对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围攻,强制其加入传销组织,为摆脱困境实施防卫,持刀反击,其行为虽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从防卫人面对多人围殴的场景和情势急迫状况来看,持刀反击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注重释法说理,提升办案质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近年来,暴力传销案件在全国各地多发,暴力传销组织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带来严重危害,也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对高某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正当防卫权;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有利于弘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