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立多多玉米须植物精华饮品”的饮料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系发起者和倡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期间,詹某何等人组织、建立“力倍特集团”。“力倍特集团”旗下包括力倍特(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广西力倍特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百特(香港)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
该集团以詹某何为核心(总负责人),唐某波为执行董事,冯某为副总经理,以力倍特(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为主要经营体,通过代工生产,微信社会销售一种名为“立多多玉米须植物精华饮品”的饮料。由于销路不畅,詹某何、唐某波、冯某、周某兴等从2017年2月开始,通过所谓“产品销售”的模式进行线上(网络)及线下的传销活动。
“产品销售”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7200元(购买立多多饮料)获得会员资格,会员由低到高分为零售商、分销商、渠道商、品牌商四个层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晋升等级条件。以所谓静态收入(广告补贴)和动态收入(拉人头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形成上下级传销网络层级关系。
该“产品销售”的传销模式为,参加者缴纳7200元即可成为零售商,可获得公司返利12000元,随着下级会员的增加及销售业绩提高,可以按顺序依次向上晋升到更高的层级,最高层级为品牌商级别,以些获得更多的公司返利。“力倍特集团”通过媒体、平面广告、推介会、招商会等多种方式推广“产品销售”模式,诱使社会大量人员参与,参与者又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形成规模庞大的传销体系。
经司法鉴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力倍特(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收取各级代理商缴纳资金1482567392.78元,涉及人数30662人。
在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周某兴作为力倍特集团上述“产品销售”模式的发起者和倡导者,其在力倍特集团组织的多个推广会上负责宣讲“产品销售”模式,并负责该模式在全国的市场推广和监督检查,也是营销团队的主要成员,负责营销团队公司日常运营和决策。该组织人数众多规模庞大,收取资金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周昌兴是维系上述传销活动正常运转起着宣传、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为该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兴以参与立多多玉米须植物精华饮品的“产品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参与者所在层级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该传销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被告人周某兴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归案后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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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期间,詹某何等人组织、建立“力倍特集团”。“力倍特集团”旗下包括力倍特(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广西力倍特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百特(香港)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
该集团以詹某何为核心(总负责人),唐某波为执行董事,冯某为副总经理,以力倍特(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为主要经营体,通过代工生产,微信社会销售一种名为“立多多玉米须植物精华饮品”的饮料。由于销路不畅,詹某何、唐某波、冯某、周某兴等从2017年2月开始,通过所谓“产品销售”的模式进行线上(网络)及线下的传销活动。
“产品销售”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7200元(购买立多多饮料)获得会员资格,会员由低到高分为零售商、分销商、渠道商、品牌商四个层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晋升等级条件。以所谓静态收入(广告补贴)和动态收入(拉人头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形成上下级传销网络层级关系。
该“产品销售”的传销模式为,参加者缴纳7200元即可成为零售商,可获得公司返利12000元,随着下级会员的增加及销售业绩提高,可以按顺序依次向上晋升到更高的层级,最高层级为品牌商级别,以些获得更多的公司返利。“力倍特集团”通过媒体、平面广告、推介会、招商会等多种方式推广“产品销售”模式,诱使社会大量人员参与,参与者又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形成规模庞大的传销体系。
经司法鉴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力倍特(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收取各级代理商缴纳资金1482567392.78元,涉及人数30662人。
在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周某兴作为力倍特集团上述“产品销售”模式的发起者和倡导者,其在力倍特集团组织的多个推广会上负责宣讲“产品销售”模式,并负责该模式在全国的市场推广和监督检查,也是营销团队的主要成员,负责营销团队公司日常运营和决策。该组织人数众多规模庞大,收取资金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周昌兴是维系上述传销活动正常运转起着宣传、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为该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兴以参与立多多玉米须植物精华饮品的“产品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参与者所在层级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该传销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被告人周某兴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归案后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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