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币是不是骗局吗?
近日,有网友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有关“原子币”的剖析文章,被一公司投诉,仔细一看,这则投诉十分荒唐,欲盖弥彰,本想掩盖真相,结果反而更明显地将真相暴露了出来,也进一步突显了这一骗局的黔驴技穷和进退失据。
题图:主题配图
以下是该作者被恶意投诉的信息:
发起投诉的主体:北京启航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投诉内容:马克币、夸克币、原子币,币币皆骗
投诉类型:肖像
投诉描述:原子链项目是一个开放性的区块链项目,有多方技术参与共同推进发展,与传销无关。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卖币的,它只是做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的,现更改或注销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不会影响原子链项目的发展,我们有自己的办公空间场所,公司的一切都在正常的运转中,和文中所提及的注销跑路完全不符合纯属造假
那么,为何说这一投诉欲盖弥彰且暴露出更多的真相呢?且听下面分解!
1、国内,谁能代表”原子币”项目?
作为原子币这一项目的实际宣传、推广和“免费赠送原子币”一方,目前正在办理公司注销的“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否认参与发行和运营原子币,辩解说只是从事技术开发的,说原子币是由开曼某基金公司发行和运营的。
既然将运营原子币项目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了,他人有关原子币的“负面”文章,就不好以“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来投诉了。
而以“北京启航恒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发起投诉又合适吗?据悉,北京启航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3日成立。该公司2019年度报告显示,两位股东认缴出资额仅5万元,实缴不得而知。公司地址为延庆区,而不是投诉时标注的朝阳区望京soho。
北京启航恒兴科技有限公司
然而,被投诉的文章全文均没有提及该公司。据检索,北京启航恒兴科技有限公司是“原子链Atoshi”公众号的运营主体。
通过信用网站查询,该公司经营范围也看不出哪一点跟“原子币”或被投诉文章中提到的“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关系,这该公司是居于什么理由跳出来投诉别人的文章侵犯肖像权呢?
为何投诉描述里只字不提如何侵犯了肖像权呢?是受其他公司委托吗?但该公司的营业范围也没见有“代理投诉”这样的业务啊,这是依据什么理由投诉别人写的、与自己公司无关的文章呢?
因此,这则投诉,已经将这一项目进退失据昭然若揭:
辩解说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没发行和运营原子币,自然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无法为原子币项目代言和“维权”;
而宣称开曼基金公司发行和运营原子币项目,但它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和备案,没合法身份;
以北京启航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代言,显然也缺乏依据。而以之用常用的“原子链Atoshi团队”或“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名义维权,也缺乏法人资质。(这样的主体,发个声明糊弄下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的参与者还可以,真要发给正规公司,谁会理?)
2、原子币的发行和运营真是开曼某基金公司?
根据原子链Atoshi网站及“迪拜华人区块链首富”的说法,原子币项目是由注册于开曼的某基金有限公司发行和运营的。网上能找到的有关这个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极少,少到什么程度?归结起来其实就有两个:一是董事长是“迪拜华人区块链首富”本人,二是公司的网站为 www.atoshi.org(网站IP地址为香港)。
该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公司高层组成、员工数量、公司办公地址、客服电话、办公电话等一概不公开。
“原子链Atoshi团队”、“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原子链(中国)官方”、“国际自由货币组织”、“开曼原子基金有限公司”、“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Atoshi科技有限公司”…原子币项目到底有多少个壳、多少块牌子才够用?
除开“迪拜华人区块链首富”董事长本人外,该基金公司的所有人似乎都全部隐形隐身了,你在网上查不到除开“首富”本人之外,还有谁顶着该基金公司的头衔公开活动,也几乎查不到有任何其他公司与该基金有任何来往,比任何间谍机关都更神隐!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而且,其网站上的联系方式竟然是两个微信号,打开看竟然还标注所在地为昌平区(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
网站上的联系方式
网站上的微信客服
我倒想问问这位“首富”,或聪明的你告诉我,隐藏得如此之好、如此之深的基金公司,是如何发行和运营原子币项目的?特别是如何让万里之外的中国境内的原子币项目玩得如此之火、两年多就能发展到近600万用户的?
@廖望么么哒 拉人入群
说原子币由开曼这家基金公司发行和运营原子币项目,说得通吗?
3、谁在发行和运营原子币?
“迪拜华人区块链首富”及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极力否认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和其他由其实际控制的国内公司参与了原子币的发行和实际运营,声称其原子恋商城只是免费送原子币,不是卖原子币(见开头“投诉”理由),不算发行和运营。
我倒想问“首富”,你那“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是啥意思?原子币项目还多次以“原子链Atoshi团队”或“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名义发布有关声明、公告,又是啥意思?
图源@廖望么么哒
上图是由“首富”本人发布在其微博上的以“原子链Atoshi团队”、“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名义对外发布的《通知》。通过文件红头、落款和红章也可以看出,“原子链Atoshi团队”=“原子链(中国)官方”=“原了链中国运营中心”。
《通知》上的第一和第二句话“原子币现在已经筹集足够的前期研发资本”,“将关闭所有捐助通道”等同于变相承认向公众集资。
第三句话“大家可以随时进行场外交易,赚取利润”变相承认开通和支持原子币场外交易。
“原子币国外售价0.0016美金/枚”与原子恋商城上价格严重虚高的商品相互印证:原子币并不是如其所说的免费赠送。
“原子币将涨价”变相承认人为操控原子币价格。
《通知》加上下面这张图和网站上经常出现的落款,实际上已经变相承认原子币正是由“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原子链Atoshi团队)”发行和运营。
原了链Atoshi团队发布的原子币分配图
原子链Atoshi团队开通提现功能
原子链Atoshi团队还曾开通了三天的提现功能,如果不是他们发行和运营原子币的,能做开通到提现吗?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至于至今为何只开通了三天?你想想,现在原子币涨了多少倍了,开通实时提现功能,廖某去哪找那么多钱给你们提现?)
而“原子链(中国)运行中心”具体办公地址在哪呢?
“首富”在“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的合影
某商会会长走访原子链中心运营中心
某商会会长走访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的报道显示,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办公地址是昌平区腾讯众创公间(与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一致)。
请问“首富”,“原子链Atoshi团队(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的行为算不算发行原子币和运营原子币项目?原子链Atoshi团队和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在我国境内有没有发行虚拟货币和运营原子币项目的资格?
4、“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是谁在运营?
原子链Atoshi公众号上的一则信息,标题明确表明“原子链Atoshi公司”年会盛典成功举办:
而该“原子链Atoshi公司”年会的背景板上,分明写的是“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而且文中“首富”也是以“原子链CEO”的身份致辞,总结和展望的也是“原子链”的工作,还包括开曼基金投资的工作,而不仅限于“原子恋”的工作。因此这个微信公众号已经无异于承认“原子链Atoshi公司”=“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
以“原子链CEO”身份致辞
展望:开曼原子投资基金
“首富”还亲自发布信息为运营中心招聘
如果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卖币的没有参与发行原子币,国内的公司没有参与运营原子币,那处于数万公里外的开曼离岛上基金公司是如何将数百亿枚原子币发到中国人的手上的?又是谁在基金公司里运作?
因此,说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或国内其他公司没有参与发行原子币,没有运营原子币,说得过去吗?
还有下面这则招聘,最能显示这一项目的现在的左支右绌:
一则奇怪的招聘信息
好物聚跟原子恋商城茒用户
“好物聚”“聚好物”,到底是不是同一家公司的产物?看公司的介绍,也完全符合Atoshi项目,只是招聘的主体,到底是“Atoshi科技有限公司”呢还是“北京聚好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两个是一回事吗?为何工商查询系统上,查不到有“Atoshi科技有限公司”的存在,如果不存在,为何招聘时又写出来?
公司地址
更奇怪的是,公司地址竟然与开头提到的发起对网友文章投诉的公司的地址一模一样。
加上前面提到的投诉理由中“我们有自己的办公空间场所,公司的一切都在正常运转中”,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在告诉世人:启航恒兴公司、好物聚公司、原子链Atoshi团队、原子链(中国)运营中心、原子链中国官方、原子恋公司等就是一套人马N个牌子…(是不是因此才有“原子恋注销了也不会影响项目的进展?”)
5、原子币“打击刷量犯罪行为公告”暴露了什么?
由“迪拜华人区块链首富”于2018年发起和运作的原子币项目,声称要打造比比特币更先进的、天下最好用的加密货币,并“终结美元霸权”。目前该项目如日中天,据其宣称,已经有近600万用户(韭菜)。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2月20日,该项目的官微”原子链Atoshi”微信公众号发了一则《公告》:
全文如下:
原子链关于打击刷量犯罪行为的公告
最近发现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黑科技”手段非法获取原子币,该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用户的权益:
一、获取原子币请通过官方正式渠道。如看视频,玩游戏,看广告,商城消费等途径;禁止任何人以植入机器人或者刷取接口非法获取原子币。领取红包,一定要注意识别对方原子币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免自己账户受到影响, 一经发现此类币会追索回来。
二、非法刷接口,用机器人获取原子币属于盗窃虚拟资产行为,采用非法手段进行APP攻击是违法犯罪行为,CEO廖望已经悬赏人民币十万元给法务顾问,并花重金聘请最资深的律师团队参与此类案件,态度决绝,对于此类行为绝不姑息,对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教唆他人刷量获取原子币,为他人刷量获取原子币提供条件的,以盗窃罪论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非法刷量获取原子币属于盗窃虚拟资产,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特此通告原子链Atoshi团队2021年2月20日
这则《公告》直接将“原子币”的伪区块链和其运作团队的无知与法盲昭告天下:
原子币是伪区块链
区块链和加密币本来主打的就是无法篡改数据,主打安全性。而《公告》直接承认“植入机器人或者刷取接口”就能获取原子币,没有密匙?这是哪门子区块链?这是哪门子加密货币?有谁见过比特币、以太坊等流行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植入机器人或者刷取接口非法获取的?光这点可以证实原子币就是普通的数据,并不是什么区块链和加密货币。
实际上,原子币是直接“发行”的,创币之初,1000亿枚原子币,什么团队占比多少都分配好了,这是哪门子区块链?这是哪门子去中心化?这是哪门子加密货币?
运作团队技术超菜
该项目画了很大的饼,不止一次的宣称有黑科技,但至今拿不出一项技术专利。拿不出技术专利就算了,连植入机器人、刷取接口“非法”获取原子币如此低级的技术手段,都无法阻止、防范和屏蔽,却靠发布《公告》来吓阻刷币的人,可见公司技术有多菜?
想想也理解,注册资本200万,实缴资本为“零”的公司,能有有什么样的技术储备?还能招到怎么样的技术人才?
运作团队智商感人
1、《公告》要求“领取红包,一定要注意识别对方原子币的来源是否合法…” (请问用户如何识别对方的原子币来源是否合法?币上面刻有字吗?还是打有“非合法来源”的标记?)
2、《公告》指出“CEO廖望已经悬赏人民币十万元给法务顾问…” (“悬赏”是这么悬赏的吗?这是什么文化水平?)
公开发布赏金,征集公众或者圈外人帮完成某项任务,才叫悬赏啊,你给钱给公司特定人员让他做分内工作也叫悬赏?
3、《公告》指出“花重金聘请最资深的律师团队参与此类案件…对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你们是办案机关吗?你们有定性刑事犯罪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权利吗?你们最资深的律师团队没有告诉你们:你们只有向执法机关提交线索和举报的权利!)
只是为何不向执法机关举报呢?你们团队就在北京朝阳区呀,朝阳群众很厉害,向朝阳群众悬赏都好呀!
承认通过发红包的方式实现原子币交易
原子币运作团队知道国内不允许虚拟货币交易,为规避这一项规定,开通了“红包”功能,让参与者通过APP发红包的方式,进行原子币的交易,“领取红包,一定要注意识别…”变相承认了这一事实。
对法律极为无知
《公告》指出“教唆他人刷量获取原子币,为他人刷量获取原子币提供条件的,以盗窃罪论处…” (原子币运作团队是最高法吗?能代替最高法作出“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盗窃罪有哪一条规定教唆等同于盗窃?你们能直接做司法解释扩展盗窃罪的适用范围?
《公告》指出“非法刷量获取原子币属于盗窃虚拟资产,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原子链团队一再声称:原子币是由开曼一基金公司发行和运作的,但原子币进入中国,在中国发分、运作、交易,得到过哪个部门允许了?去哪个部门备过案了?在国内运作合法吗?币合法吗?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吗?
变相承认非法经营和运作
如此严肃的《公告》落款竟然不是公司,而是“原子链Atoshi团队”,这也与其一再宣称的“原子币是有开曼基金发行和运作”相呼应。
说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卖币的,你信吗?
但这个项目在中国境内有交易、有获利,是正儿八经的经营活动,而且是利润极高的经营活动,怎么能由不具经营主体资格的“团队”来运作和经营?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发行原子币的开曼基金公司没在中国境内注册,“原子链Atoshi团队”又不具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这不就是昭告天下:“我们非法经营”了吗?
6、后记
原子币已经陷入两难:承认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运营原子币,就证明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不承认北京原子恋科技有限公司发行和运行原子币,也就无异于承认这个项目涉嫌非法运作和经营,甚至想“维权”都难…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完成网上征求意见,估计不久之后将付会审议并实施,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实施后,第二十二条大概率会保留,原因很简单:允许私人和私人公司随意发行虚拟货币和让私人发行的虚拟货币自由流通,无异于允许私人印钞流通!
另外,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公布,《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原子币经过哪个部门的许可?)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原子币不断提价、”可能上涨1万倍”是不是利诱?)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购买和变相购买原子币的是不是不特定对象?)
之前发行虚拟货币的要有传销、非法集资等证据才能查处,新法实施后,根据这一条规定,只要能证实未经批准发行虚拟货币的就可以依法查处。已经进退失据、左支右绌的原子币项目,面对该法,还能何去何从?
维稳意味浓厚
好梦都是要给尿憋醒的
增值很简单
成为世界硬能货成为世界硬能货
原子币还能坑多久?原子币能成为世界硬通货吗?还相信他们的忽悠,尿都滋不醒了!
本准备2月28日发布这篇文章,我们也将文章定时完毕,等待晚上7点准时推送,但是,当时间到了后,系统提示原创检测,原来文章被侵权了,致使我们无法正常发文!
好家伙,我直接一个好家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谁给你的胆子?你脖子上那玩意是cosplay的道具吗?
古语有云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你来抄袭我们的文章,就是自愿拜我们为师,那我就是你爹!不过,就算你天天叫我爸比,我现在也不想做你一秒爹地,你就只能把偷鸡摸狗变成生意,像一台阴间缝纫机,四处侵权抄袭。(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就当起抄袭狗了呢?听我一句劝,放下复制粘贴立地成佛,佛不渡憨批,我渡你。长亭外雨过粪坑,古道边溅你一身,芳草天翻翻书本,仔细看看少了哪两个字,再顺带查查自己的主人,是不是叫二郎神?
…/-…
微信也非常的不给力,2月28日投诉侵权,3月9日才全部处理完毕,10天后才能发布了这篇文章,这速度,简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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