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传销案件,被告人邵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资本运作”(“广东体系”)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3年,被告人邵某芳经黄某雄(另案处理)介绍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邵某芳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刘某1、王某1、邵某1、蔡旦旦、刘某2、李某1、胡某、黄某、邵某2、蔡某、王某2(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邵某芳开设银行账户用于传销资金运作。
至案发时,邵某芳已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未达120人但已达30人以上,并从中获利。2019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旧新力购物广场二楼的米兰服装店铺将邵某芳抓获。归案后,邵某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邵某芳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所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能客观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且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邵某芳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人数累计达三十人以上且传销层级三级以上,其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