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省市两级监测中心,全方位开展网络传销线索监测。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技术机构开发建立直销和传销数字监管监测系统,2020年监测分析涉社交电商平台、化妆品、普通食品、日用品和金融服务等多行业的涉嫌网络传销线索160余条,组织核查涉平台企业154家,全系统立案查处传销案件14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宗,监督整改4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2家。广州、深圳市局分别建立相应系统,加强对本地网络传销线索的监测分析和处置。
二是实施“全网智能监测、线上证据固化、在线数据提取、组织架构分析、司法鉴定固证、线下打击处置、风险信息提示”七步工作法,形成较为有效的“监测-预警-核查-处置”全流程机制链条,并着力破解固证难题,不断提升监测线索向具体案件转化的效率。
三是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对网络传销形成遏制态势。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准入、产品质量监管、广告宣传行为监管、经营行为监管等各方面,全链条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监管,极力挤压网络传销组织的生存空间。
四是强化行刑衔接,与公安机关在线索通报、案件移交、调查取证、现场查处和案后处置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合作机制,移交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置了“立熏电子商务”、“卡维达”等一批传销犯罪案件。
五是针对部分社交电商模式涉嫌传销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分析,整理数据模型,并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厘清审慎包容与依法处置的边界,一方面坚持对以消费返利为诱导,收取入门费,发展人员形成层级,并实行团队计酬的平台推广模式依法定性为传销行为,同时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根据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予以减去相应合理支出等费用,体现包容审慎的原则。通过依法规制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引导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现公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五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例,以案为鉴,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守《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经营行为中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传销经营模式,不得利用分享经济、社交电商、会员制电商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加强网站和平台内容管理和审核,拒绝为传销活动提供广告宣传、信息储存、网络支付等服务业务,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对传销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4月开始,与淘宝公司合作,通过获得其平台应用数据接口(即API)以及从“淘宝联盟”采集商品信息至花生日记平台的权限,成为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推广服务商,并赚取商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于2017年7月上线“花生日记”APP平台后,通过设定了“平台—运营商—各层级“超级会员”多层级佣金计提制度和缴纳99元会员升级费用的管理架构,要求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购买商品产生的佣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即淘宝公司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后,当事人及其各级会员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推广费用(当事人提取18%、运营商22%、购物会员50%、购物会员上线10%)。2017年7月28日-2018年1月15日期间,当事人共发展超级会员7247人,每人收取升级费用99元。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当事人发展了31530个运营商,21534555人会员,收取的会员消费佣金扣除合理支出后违法所得合计75424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542455元并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1月开始,作为“车智汇OBD服务包”零售业务的全国经销商,负责该产品的零售业务。2017年9月起,当事人采取分销会员“多级分销”的传销模式销售该产品,共设8个代理级别。被发展人员可以在“车智会”公众号商城平台或“车智会”APP商城平台,以1431元认购产品,推荐的会员成为上线,被推荐的会员成为下线,会员之间可依层级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金额,牟取利益。截至2019年10月16日,当事人共发展各级经销商、代理共计122529个。另外,当事人通过设置各类团队奖励,只要下线团队业绩增加,各级上线均可获得相应的级差奖励、平级奖励、晋级奖励等,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787641.55元并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齐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7月开始,以经营“美带”品牌系列化妆品为名发展加盟商,发展加盟商的模式是以两个自然人为首,分为两条线发展下线,共发展加盟商三级四层,发展人员157人,每人支付加盟费为18600元,认购产品价格为8600元/套,其中当事人获得的加盟费共计1339000元,违法所得754059.64元。当事人以经营化妆品为名发展加盟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化妆品的方式交纳加盟费,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54059.64元并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深圳市对庄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对庄翡翠APP平台发布招募推客代理消息,建立高级推客、推客二层代理体系,以订单佣金返利吸引人员支付388元、9.9元成为推客会员,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鼓励推客发展20个以上的下线推客升级为高级推客,形成高级推客-下线推客和专属粉丝-下下线推客和专属粉丝三个层级的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成功订单金额计算订单佣金给付上线、上上线报酬。经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9992.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9992.3元并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张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和中山市久昌世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案
经查,当事人中山市久昌世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起,将位于中山市石岐区的一处经营场所租赁给当事人张某,张某在该场所介绍他人加入营销团队,要求参加人员购买某公司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并根据某公司要求将发展人员按照普通会员、金卡会员、白金卡会员等顺序组成层级,通过下线的业绩获得对碰奖、领导奖等奖励,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张某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山市久昌世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将经营场所租赁作为介绍传销的场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中山市久昌世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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