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事实传销活动,六名被告人加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指控,“DMS”系境外平台,该平台公司对外宣称在某国开发了名为“玫瑰之城”的房地产项目,为建造该项目,向广大群众集资,通过网络注册发展会员。
会员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均需提供推荐人,并且需缴纳人民币7000元、21000元、70000元不等的投资款,投资款按7:1的比例换算为网站虚拟“DMS币”,虚拟币可按1:1的比例用于兑换其平台自定义的电子股或按1:6的比例提现,电子股的价格会按时间推移上涨,上涨区间为0.5元至1元,只涨不跌,当价格上涨至1元后,平台将会员持有的电子股进行拆分(1股拆分为2股),股价从1元回落至0.5元,之后又进行重复的上涨、拆分。
会员在电子股拆分后,可以将电子股兑换成虚拟币,虚拟币可用于挂售或按1:6的比例进行提现,挂售的虚拟币则可用于会员注册新账号(新账号只能使用一半的挂卖虚拟币,另一半必须使用现金投资。即开人民币7000元的账号,换算虚拟币为1000个,开新账号只能使用挂卖得来的虚拟币500个,另外的500个必须通过投资人民币3500元取得);提现的限制为200个虚拟币以上可以提现,每月只能提现1000个虚拟币,并收取3-5%的手续费。
会员的投资款通过银行转款或现金的方式交给自己的推荐人或更高层的会员,提现则由平台的高层人员将钱转入会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平台的收益模式分为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静态模式即上述通过网站自定义的电子股上涨后进行拆分、提现以实现增值;动态模式则为直接或间接推荐他人参与投资后享有的网站虚拟币奖励,包括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将DNS平台引入邛崃,并发展被告人陈某惠等人加入该平台。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便邀约被告人陈某惠、姜某霞、王某康、刘某等人先后赴深圳及新加坡等地进行“考察”学习DMS平台业务。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姜某霞、刘某凤、陈某惠、王某康、刘某在邛崃、大邑等地通过召开培训会,开设工作室、组织会员游玩、聚餐及面对面邀约等方式发展会员加入该平台,其中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凤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开展组织、领导活动,被告人刘某、王某康作为被告人王某等四人的下线,既参与被告人王某等人的组织、领导活动,又单独发展人员参与投资。
截止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凤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35人,被告人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69人,被告人王某康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5人。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凤、刘某、王某康及其使用的银行账户收取部分传销参与人转入资金共计17547999元;上述六被告人通过其使用的银行账户转入公司指定的多个账户资金共计16899058元;部分传销参与人直接转入公司指定的多个账户资金共计121896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刘某凤、王某康分别相互伙同,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合六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和人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程度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际情况考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王某、姜某霞等六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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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DMS”系境外平台,该平台公司对外宣称在某国开发了名为“玫瑰之城”的房地产项目,为建造该项目,向广大群众集资,通过网络注册发展会员。
会员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均需提供推荐人,并且需缴纳人民币7000元、21000元、70000元不等的投资款,投资款按7:1的比例换算为网站虚拟“DMS币”,虚拟币可按1:1的比例用于兑换其平台自定义的电子股或按1:6的比例提现,电子股的价格会按时间推移上涨,上涨区间为0.5元至1元,只涨不跌,当价格上涨至1元后,平台将会员持有的电子股进行拆分(1股拆分为2股),股价从1元回落至0.5元,之后又进行重复的上涨、拆分。
会员在电子股拆分后,可以将电子股兑换成虚拟币,虚拟币可用于挂售或按1:6的比例进行提现,挂售的虚拟币则可用于会员注册新账号(新账号只能使用一半的挂卖虚拟币,另一半必须使用现金投资。即开人民币7000元的账号,换算虚拟币为1000个,开新账号只能使用挂卖得来的虚拟币500个,另外的500个必须通过投资人民币3500元取得);提现的限制为200个虚拟币以上可以提现,每月只能提现1000个虚拟币,并收取3-5%的手续费。
会员的投资款通过银行转款或现金的方式交给自己的推荐人或更高层的会员,提现则由平台的高层人员将钱转入会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平台的收益模式分为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静态模式即上述通过网站自定义的电子股上涨后进行拆分、提现以实现增值;动态模式则为直接或间接推荐他人参与投资后享有的网站虚拟币奖励,包括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将DNS平台引入邛崃,并发展被告人陈某惠等人加入该平台。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便邀约被告人陈某惠、姜某霞、王某康、刘某等人先后赴深圳及新加坡等地进行“考察”学习DMS平台业务。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姜某霞、刘某凤、陈某惠、王某康、刘某在邛崃、大邑等地通过召开培训会,开设工作室、组织会员游玩、聚餐及面对面邀约等方式发展会员加入该平台,其中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凤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开展组织、领导活动,被告人刘某、王某康作为被告人王某等四人的下线,既参与被告人王某等人的组织、领导活动,又单独发展人员参与投资。
截止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凤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35人,被告人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69人,被告人王某康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5人。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凤、刘某、王某康及其使用的银行账户收取部分传销参与人转入资金共计17547999元;上述六被告人通过其使用的银行账户转入公司指定的多个账户资金共计16899058元;部分传销参与人直接转入公司指定的多个账户资金共计121896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刘某凤、王某康分别相互伙同,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合六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和人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程度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际情况考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王某、姜某霞等六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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