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之窗02月19日发布:近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北京红连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二审行政裁定书》)。
据《二审行政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北京红连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请求确认《协助实施暂停结算业务通知书》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因涉嫌传销被冻结账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4日以原告北京红连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根据国办发〔20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下达津武市监稽字〔2019〕31024号《协助实施暂停结算业务通知书》,对原告北京红连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的账号:9119********实施暂停结算,暂停结算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2019年11月15日,被告以该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11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日,被告向浦发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下达津市场监管武稽解字〔2019〕301号《协助实施解除暂停结算业务通知书》,对上述账号实施解除暂停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实施暂停结算通知,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根据国办发〔20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在被暂停结算的单位有正常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为其办理结算业务,所以该暂停结算通知不必然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北京红连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另查,上诉人北京红连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浦发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的通知,于2019年12月3日对上诉人在该行的9119××××7069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请求确认《协助实施暂停结算业务通知书》违法,该行为系被上诉人在调查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中,根据国办发〔20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向浦发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作出的对上诉人涉案账户实施暂停结算业务通知。后被上诉人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对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冻结上诉人的涉案账户后,被上诉人向浦发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作出了协助实施解除暂停结算业务通知。故被诉《协助实施暂停结算业务通知书》属于被上诉人在办理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红连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实缴资本为200万元,黄稳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李蓉担任监事,持股9%,李琦持股91%。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与“其他妨碍、抗拒执行”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控股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被立案
2019年11月27日,《武清区院第三检察部接连对两起行政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显示,近日,我院第三检察部在走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通过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发现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承办人敏锐捕捉到案件线索后,按照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的“两法衔接”文件,多次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件进行调查,于2019年11月7日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后我院及时跟踪案件办理情况,该案件线索于当日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后公安武清分局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据天眼查APP显示,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9日,实缴资本为110万,李琦持股47%,北京红连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3%。中新观察还注意到,2020年6月8日,君子道控股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成立,担任公司法人的是黄森懿,持股99%。
值得注意的2019年4月,一则题为《君子道生命共同体是传销?公司发声明称是员工恶意攻击已开除》一文被广为流传,文中提到,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声明称,公司原宣传部员工魏某郭,曾用名魏某波,网名周晓波,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盗用钱财、私自获取他人股权资格,当事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
而据周晓波称,“现在又说三年后上市才拿钱,三年后公司有没有我还不知道,如果没了我去找谁退钱。一群同流合污之人,除了忽悠就是骗,打着中国梦、军民融合、一带一路,说这些关键词的哪个不是传销组织。公安部已经严厉提醒了”等。
截图来自:天眼查APP讨论区
此外,不少网友对于君子道上市以及发放原始股等提出质疑。对此,中新观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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