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邱甲以开矿山、高铁工程、大挂车车牌生意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翁甲、徐甲、周甲等人借款255.75万元,其中翁甲39.4万元(已归还20万元)、徐甲45万元、周甲55.5万元、李丙19.3万元(已归还19.3万元)、刘甲19.55万元、徐乙7万元、翁乙30万元、徐丙10万元(已归还10万元)、张甲30万元(已归还24156元),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高额利息,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204.0344万元欠款无法偿还。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邱甲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公开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邱甲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邱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发展会员、商品销售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012年9月高甲(另案处理)成立“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商通”公司)。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新业态”会员形式,以投资5000元人民币为一单,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8000元人民币,此外可获得5000消费积分,用于购买公司名下“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二是“本地电商”会员形式,以投资1000元人民币为一单,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1200元,此外可获得1000消费积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经琚甲(已判决)介绍,成为非法集资就公司会员,后于2017年5月,在鹰潭注册成立“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创易商通服务部”,成为“易商通”公司的代理商。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何某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曹某等91人公开宣传“易商通”公司,发展“新业态会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678万元,其中有1038.5万元属于反复投资,所得款项大部分转至高某个人账户,截止案发尚有229.67131万元未归还各被害人。按照“易商通”公司的规定,发展会员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管理费”,何甲通过发展会员获得“管理费”共计78.1万元。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678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何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利用养老机构进行非法集资
2015至2016年底,被告人石甲、雷甲、王甲、陈甲经过多次商谈,决定成立养生养老公司,以吸收老年人资金的形式合作运营养生养老项目,用于解决陈甲资金周转问题。后陈甲、王甲、石甲、雷甲等人成立了以陈甲为法定代表人的鹰潭市枫香山庄养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香养老公司),并于2017年3月初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及民办非企业证书,但未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此过程中枫香养老公司陆续在上饶、抚州、景德镇三地设立了分公司,在鹰潭、上饶、抚州、景德镇公开宣传,吸收资金。
枫香养老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叶甲为运营团队负责人,运营模式主要是:以散发宣传单、在龙虎山枫香山庄酒店等地开设讲座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养生养老为噱头,以消费可以享受折扣、不消费到期后全额返还本金并获得福利补助为诱饵,诱惑老人缴纳预付养老费,非法吸收不特定人群的资金。
经鉴定,自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9月17日,鹰潭市枫香山庄养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共向750名老人吸收资金人民币23,961,837元,退回人民币1,824,178元,尚未退回人民币22,137,659元。
贵溪法院以被告人陈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以被告人王甲、石甲、叶甲、雷甲、叶乙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养老”变“坑老”
2010年,被告人芦某某和被告人韩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骏安酒店。后因骏安酒店经营不善,两人考虑将酒店向养老方向转型。2016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成立了江西广缘养生发展有限公司,让销售人员在本市月湖区老码头、贵溪市沿河公园等地采取发放宣传单、在宾馆讲课送小礼品、组织老年人参观骏安酒店等方式公开向老年人宣传交钱成为广缘老年公寓会员可以优惠价住养老公寓且有利息回报,承诺交纳1-9万元不等可享受每年7-10%的利息回报,三年后归还本金,诱使老年人交钱成为会员。
2016年6月,被告人芦某某以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江西道都颐养产业有限公司,改造了骏安酒店部分房间作为道都颐养养老基地,并办理了养老服务证等手续。2016年10月底,芦某某、韩某商定将广缘公司业务并入颐养公司,将颐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韩某。2016年11月,韩某继续通过广缘公司销售团队对外招募颐养公司的养老会员。由被告人桂某某等人带领销售团队继续以前述方式招收颐养养老会员。
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韩某共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145.2万元,将其中297万元转给了芦某某,支付桂某某等销售人员工资共计141.0984万元,支付入会老人利息共计132.9484万元。共造成入会老年人经济损失962.05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芦某某、桂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芦某某、桂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同时,追缴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鹰潭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声明:此文来源于贵溪法院、月湖检察、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