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鹰鉴获悉,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兰陵县公安局破获的“中创联”网络传销一案的一审判决书。鹰鉴了解到该起传销案件已经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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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3月至8月,同案人王龙建(另案处理)在负责中港亿达国家投资资本(北京)有限公司事宜期间,发行了名为QS币的数字资产。
2018年6月,王龙建成立了中创联新环保(北京)有限公司,称是QS数字资产的实体组成部分,在采取虚构、夸大盈利前景,以公司上市后QS币就能交易为由,要求参加人员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QS币成为会员,并采用二二复制模式,发展下线。
返利标准有两方面:一是以下线购买QS币的多少作为向上线返利QS币的标准;二是购买的QS币每天定期产生一定的子币。共收取会员费用16857424.53元,公司未给会员返利。
被告人于某凤系QS币的高级会员,其发展了下线杨恒部,后被告人杨某部成立了临沂工作室;杨某部及其下线有多人将QS币的资金汇至于某凤的账户;被告人宋某丽系公司讲师,负责向会员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及发行QS币的情况。
至案发,于某凤共发展下线38级1500余人,获利2万元;被告人杨某部共发展下线30级580余人,获利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于某凤、杨某部、宋某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QS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二二复制模式组成上下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发生的原因,犯罪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上述三名被告人2年8个月到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到5万元不等。
宣判送达后,宋某丽不服,以“上诉人没有发展下线,起的作用较小,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证人证言与宋某丽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宋某丽是传销活动的讲师,负责向会员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及发行QS币的情况,应认为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审判决根据宋某丽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