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拟货币“BHB”为诱饵,开展网络传销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兵作为实际控制人安排被告人陈某亮注册成立了杭州币航区块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币航公司”),由被告人陈某亮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赵某在“币航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同月,被告人李某兵组织陈宏亮等人开发设计BHB虚拟币(以下简称“BHB”),后又组织被告人王某刚、鲁某南等人进行“BHB”推广和宣传。
“BHB”项目分为静态分红和动态分红模式,购买700枚以上“BHB”用户可参与静态和动态分红。其中,静态分红比例为用户持“BHB”量的1.5%。动态分红模式分为三级,通过推荐或邀请新成员成为其下级从而获取分红;其中,一级用户分红比例为新成员持“BHB”量的0.6%;二级用户分红比例为新成员持“BHB”量的0.3%;三级用户分红比例为新成员持“BHB”量的0.1%。
同年12月,“BHB”开始在潘哆啦公司XBTC交易平台上线交易(场内交易)。同月,被告人李某兵派李某辉(另案处理)等人到潘哆啦公司管理财务和监督XBTC交易平台数据。同时,“BHB”还实行场外交易(非XBTC交易平台交易),由用户使用人民币从龙某(另案处理)、吴某宇(另案处理)处兑换USDT,随后二人将相应的USDT转给周某(另案处理)、冉贝(另案处理),再由周某和冉贝将USDT转给李某兵、李某辉。
龙某、吴某宇将用户兑换USDT情况告知赵某,由赵某将相应的“BHB”发放给用户。经核算,场外交易(非新比特交易所交易)传销资金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14974431元[17344030个USDT(市值约人民币104064180元)、258个BTC(市值约人民币6450000元)、3503个ETH(市值约人民币3503000元)、用户转款人民币957251元];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新比特交易所(场内交易)存储数据鉴定,“BHB”虚拟币交易用户层级数18层,交易用户人数7967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86511967.3425元[10941570.29个USDT(市值约人民币65649421.74元)、16845.16883个ETH(市值约人民币16845168.83元)、160.6950709个BTH(市值约人民币4017376.7725元)];涉案传销资金数额总计人民币201486398.3425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兵、赵某在天津市鼓楼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河分局董集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鲁某南在杭州市江干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亮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后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刚主动退缴赃款22.3万元,被告人鲁某南主动退缴赃款38.8万元,被告人赵某主动退缴赃款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兵、王某刚、陈某亮、鲁某南、赵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虚拟货币BHB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虚拟货币BHB后可参与分红,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分红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兵、王某刚等5人犯组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至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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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兵作为实际控制人安排被告人陈某亮注册成立了杭州币航区块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币航公司”),由被告人陈某亮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赵某在“币航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同月,被告人李某兵组织陈宏亮等人开发设计BHB虚拟币(以下简称“BHB”),后又组织被告人王某刚、鲁某南等人进行“BHB”推广和宣传。
“BHB”项目分为静态分红和动态分红模式,购买700枚以上“BHB”用户可参与静态和动态分红。其中,静态分红比例为用户持“BHB”量的1.5%。动态分红模式分为三级,通过推荐或邀请新成员成为其下级从而获取分红;其中,一级用户分红比例为新成员持“BHB”量的0.6%;二级用户分红比例为新成员持“BHB”量的0.3%;三级用户分红比例为新成员持“BHB”量的0.1%。
同年12月,“BHB”开始在潘哆啦公司XBTC交易平台上线交易(场内交易)。同月,被告人李某兵派李某辉(另案处理)等人到潘哆啦公司管理财务和监督XBTC交易平台数据。同时,“BHB”还实行场外交易(非XBTC交易平台交易),由用户使用人民币从龙某(另案处理)、吴某宇(另案处理)处兑换USDT,随后二人将相应的USDT转给周某(另案处理)、冉贝(另案处理),再由周某和冉贝将USDT转给李某兵、李某辉。
龙某、吴某宇将用户兑换USDT情况告知赵某,由赵某将相应的“BHB”发放给用户。经核算,场外交易(非新比特交易所交易)传销资金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14974431元[17344030个USDT(市值约人民币104064180元)、258个BTC(市值约人民币6450000元)、3503个ETH(市值约人民币3503000元)、用户转款人民币957251元];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新比特交易所(场内交易)存储数据鉴定,“BHB”虚拟币交易用户层级数18层,交易用户人数7967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86511967.3425元[10941570.29个USDT(市值约人民币65649421.74元)、16845.16883个ETH(市值约人民币16845168.83元)、160.6950709个BTH(市值约人民币4017376.7725元)];涉案传销资金数额总计人民币201486398.3425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兵、赵某在天津市鼓楼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河分局董集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鲁某南在杭州市江干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亮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后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刚主动退缴赃款22.3万元,被告人鲁某南主动退缴赃款38.8万元,被告人赵某主动退缴赃款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兵、王某刚、陈某亮、鲁某南、赵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虚拟货币BHB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虚拟货币BHB后可参与分红,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分红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兵、王某刚等5人犯组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至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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