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嵊州市监局)对钱某某、俞某某传销一案作出行政处罚。鹰鉴在该处罚书上看到,钱某某、俞某某注册成为“宝恒生物”网站会员后,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在当地开展传销活动。
2017年7月,钱某某经楼某霞(音)介绍,得知通过会员的推荐,在“宝恒生物”网站注册会员,通过购买产品激活会员账号后,可以推荐发展下线会员,并获得下线会员的业绩奖励提成和合作奖励提成。
新注册会员向“宝恒生物”网站充值并在网站商场中购买3000元、6000元、12000元不等的“中和鸿业”纳豆红曲片、“索源”施骨密片等保健食品,分别激活为初级会员、中级会员、高级会员。
“业绩奖”就是激活会员后,将其推荐的新会员“安置”在自己的A、B两个“市场”中, 通过A、B两个“市场”一比一对碰,获得A(或B)“市场”的业绩提成奖励。“业绩奖”为日薪制,日结日发,采取日封顶制。
“业绩奖”具体奖励为:初级会员A(或B)“市场”业绩的10%,日封顶2500元;中级会员A(或B)“市场”业绩的12%,日封顶5000元;高级会员A(或B)“市场”业绩的14%,日封顶10000元。
“合作奖”为三代返利,具体为:1代下线“业绩奖”的100%,2代下线“业绩奖”10%,3代下线“业绩奖”的1%,“合作奖”不封顶。
以上是会员“账”面上的“收益”,会员可以实际提取的现金“收益”要扣除10%的重复消费(用于购买商城中指定品种的商品)和5%的个人所得税。
2017年7月,钱某某经楼某霞推荐,在“宝恒生物”网站注册会员,并购买12000元保健食品激活为高级会员,成为楼某霞的直接下线,尔后钱某某获得了通过“宝恒生物”网站发展下线会员赚取“业绩奖”、“合作奖”的资格,并开始发展下线参加“宝恒生物”的活动。
2017年7月,钱某某经楼某霞(音)介绍,得知通过会员的推荐,在“宝恒生物”网站注册会员,通过购买产品激活会员账号后,可以推荐发展下线会员,并获得下线会员的业绩奖励提成和合作奖励提成。
新注册会员向“宝恒生物”网站充值并在网站商场中购买3000元、6000元、12000元不等的“中和鸿业”纳豆红曲片、“索源”施骨密片等保健食品,分别激活为初级会员、中级会员、高级会员。
“业绩奖”就是激活会员后,将其推荐的新会员“安置”在自己的A、B两个“市场”中, 通过A、B两个“市场”一比一对碰,获得A(或B)“市场”的业绩提成奖励。“业绩奖”为日薪制,日结日发,采取日封顶制。
“业绩奖”具体奖励为:初级会员A(或B)“市场”业绩的10%,日封顶2500元;中级会员A(或B)“市场”业绩的12%,日封顶5000元;高级会员A(或B)“市场”业绩的14%,日封顶10000元。
“合作奖”为三代返利,具体为:1代下线“业绩奖”的100%,2代下线“业绩奖”10%,3代下线“业绩奖”的1%,“合作奖”不封顶。
以上是会员“账”面上的“收益”,会员可以实际提取的现金“收益”要扣除10%的重复消费(用于购买商城中指定品种的商品)和5%的个人所得税。
2017年7月,钱某某经楼某霞推荐,在“宝恒生物”网站注册会员,并购买12000元保健食品激活为高级会员,成为楼某霞的直接下线,尔后钱某某获得了通过“宝恒生物”网站发展下线会员赚取“业绩奖”、“合作奖”的资格,并开始发展下线参加“宝恒生物”的活动。
2015年4月份,俞某某经裘某沿(音)推荐,在“宝恒生物”网站注册会员,并购买12000元保健食品激活为高级会员,成为裘某沿的直接下线(2017年变更为何某渊(音)的直接下线),尔后俞某某获得了通过“宝恒生物”网站发展下线会员赚取“业绩奖”、“合作奖”的资格,于2017年开始发展下线参加“宝恒生物”的活动。
2017年6月份,俞某某与其他会员在嵊州市成立“嵊州飞鹰工作站”(其余会员2017年7月退出),从事组织、策划“宝恒生物”会务、技术培训 “事业”、“案例”分享和产品推荐等活动,发展下线会员。
至2019年3月8日,钱某某与其下线共计发展会员30人,共计获得违法所得76100元;俞某某共计发展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层级在3层以上,并多次组织“宝恒生物”会务活动和组织人员“事业”、“案例”分享。因无法登陆“宝恒生物”会员账号,也无法分辨银行账单流水,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嵊州市监局认为,上述二人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并依据该条例,责令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各处罚金10万元和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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