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箭在出击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刑事裁定书中获悉:
抗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女,1967年出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贤、文某、文某、李某保、吴某海、张某罗、赵某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0年1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
宣判后,文某提出上诉,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文某,原审被告人张某罗、赵某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贤、文某1、文某、李某保、吴某海、张某罗、赵某县等人(其余被告人另案处理)先在黑龙江省阿城市,后到公主岭市,以推广“三商法”、“振兴东北3260精准扶贫”项目等为名,无任何经营产品,以拉人头加入的形式,分成五个等级,即缴纳3260元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个以上新会员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级别,发展81人成为代理员级别,发展491人成为代理商级别。该组织共发展会员数百人,建立多处传销窝点,骗取财物。
在传销组织中,孙某贤是培训员级别,承担宣传、收下线会员费职责。文某1是讲师,代理员级别,承担负责讲课、收下线会员费职责。文某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讲课、管理寝室、协调、安排讲课等职责。
被告人文某虽辩解其没有参与传销组织,但根据被告人文某1、李某保供述及层级分布图等证据,均能够证实被告人文某是寝室长、承担讲课、管理寝室等重要职责,被告人文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人孙某贤、文某1、李某保、吴某海、张某罗、赵某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贤、赵某县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孙某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被告人文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3、被告人文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4、被告人李某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5、被告人吴某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6、被告人张某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7、被告人赵某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8、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处理)。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遗漏被告人张某罗的犯罪事实。起诉书起诉有该起犯罪事实,法院判决对张某罗判处刑罚,但事实认定部分未对张某罗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二、对张某罗、赵某县量刑畸轻。1.在该传销组织中张某罗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管理寝室、每月发工资、安排讲课等职责。被告人赵某县代理商级别,承担安排寝室长人选、收会员费等职责。2.根据被告人张某罗和赵某县的供述、下线层级图及其他证据,证实张某罗下线达120人以上,赵某县的下线达491人以上。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卷宗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文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对其上诉意见应予驳回,维持原判。2.对原公诉机关抗诉书中提出的第一项意见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中对张某罗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遗漏犯罪事实,应予纠正。3.对原公诉机关抗诉书中第二项意见不予支持,仅有本人供述和本人画的层级图,虽有其他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张某罗、赵某县拉拢下线120人以上的事实,且在非法传销犯罪中只是普通的组织者、参与者,处于从犯地位。请依法作出裁判。
文某上诉称:
一、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罗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管理寝室、每月发工资、安排讲课等职责。上述事实有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上诉人文某与原审被告人孙某贤、文某1、李某保、吴某海、张某罗、赵某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文某与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判决认定遗漏事实予以纠正,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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