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半以前,利箭在行动就揭露“华尔街之路”俗称“华尔街股权”是传销诈骗,目前中央电视台已经披露了这起传销案件。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也公布了起诉书,相关骨干被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左右,“林某某”指使被告人盛某某在香港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随后“林某某”在原“云数贸”、“建业联盟”等传销组织的微信群中宣传“华尔街之路”项目,宣称该项目是扶贫、爱国项目,是一个全民参股的对接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帮助其他企业在全世界进行上市占股,最终实现“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市的项目,购买该公司原始股或优先股能获得高额回报,并免费赠送部分原始股给群内成员,然后以原始股可变优先股提前享受分红为诱饵,鼓励免费获得原始股的会员及以5000元购买获得原始股的会员“拉人头”发展他人参加。
曾经的虚假的“华尔街股权”宣传
具体有“对碰”、“扶贫”、“直推”三种发展模式:一、对碰模式:1、持有原始股者,推荐两人购买,每人5000,推荐人自己得5500元上交4500元,也就是一碰回本加赚钱500元,推荐人变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一份。2、持有原始股者,推荐两人购买,每人交2250,推荐人不赚钱直接上交4500元,推荐人变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一份。
二、扶贫模式:持有优先股者,拥有公司给予的免费扶贫点位,扶贫点位给予未持股者,直接推荐两人购买,每人交5000元,推荐人得1000元上交9000元,推荐人获得一份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一份。
三、直推模式:持有优先股者,推荐一个或者多人购买,每人交5000元,推荐人每推一人得800元上交4200元,多人依次类推,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一份。
为了提高骗局可信度,“林某某”建立了“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网站平台,交钱购买了股权的人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到自己的股权数量,并定期给优先股成员奖励及分红,宣称是用投股人购买优先股和普通股的钱去投资其他企业产生的利润。
经宣传、推广,交钱加入人员不断增多,“林某某”成立董事局、股东局、报单中心、财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后台客服等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被告人高某某、汤某某、吴某乙、赵某甲、吴某甲因前期发展人员多,被“林某某”封为“五龙首长”,进入股东局,被告人王某某也是股东局成员,6人各自建立多个微信群,大肆转发“林有源”提供的信息,宣传“振兴民族,拯救难民,打造中国的华尔街,让人人持股”等发展成员,通过“报单中心”将收取的成员资金转入到“财务部门”所公布的银行卡账户,即被告人盛某某掌握的大量银行账户中,同时通过“报单”获取相应奖励。
被告人盛某某负责为整个“华尔街之路”项目收取资金、向境外转款、向参与人发放股权分红、发展会员以及报单奖励。在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董某某仍帮其租用收款银行卡、提供收款的POS机,并帮助转账,被告人赵某乙、陈某某按被告人盛某某的安排转账。发展会员所收款项,绝大部分转入“林某”指定的银行卡,少部分按“林某某”指示,作为骨干会员的奖励分红,转入会员提供的银行卡。
华尔街之路项目有会员331285个,会员之间存在推荐关系,上下层级关系总计56层级。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所在层级为第2层,下线层数为54层,直接下线423人,累计下线91411人。
被告人汤某某所在层级为第2层,下线层数为50层,直接下线49人,累计下线75723人。被告人吴某甲所在层级为第2层,下线层数为30层,直接下线119人,累计下线19979人。被告人赵某甲所在层级为第2层,下线层数为42层,直接下线169人,累计下线17127人。被告人吴某乙所在层级为第2层,下线层数为36层,直接下线258人,累计下线15760人。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层级为第4层,下线层数为18层,直接下线45人,累计下线3304人。
被告人盛某某涉案金额为2.3亿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3100余万元,被告人董某某、赵某乙涉案金额1230余万元。被告人汤某某非法获利123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非法获利108万余元,被告人吴某乙非法获利2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非法获利5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甲非法获利2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72万余元。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高某某等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伙同他人,以推销股权为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利箭提醒:远离传销,远离互联网骗局,只要有人在微信群里面给你推销“原始股”都是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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