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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王伟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杭州国脉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被告人卢小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被告人王伟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对一审判决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9日至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
杭州国脉公司的辩护人、卢小杰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单位杭州国脉公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
上诉人卢小杰系杭州国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王伟伟直接参与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
对本案上诉单位杭州国脉公司、上诉人卢小杰、原审被告人王伟伟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杭州国脉公司及其辩护人、卢小杰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和相应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上述裁定。
杭州国脉公司的辩护人胡健、卢小杰及其辩护人张庆方、原审被告人王伟伟参加了宣判,社会群众旁听了宣判。
(原标题: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王伟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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