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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吴某芮、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策划开展Astar集资项目,后吴某芮找到陈某某(另案处理)合作推广该项目。2018年11月,陈某某、孙某宝(另案处理)等人筹备成立“三亚星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专门用于Astar项目的业务推广,并联系被告人彭某玲、王某民等人作为市场领导人,共同召集投资人投资Astar项目。
陈某某等人以“区块链技术”为幌子,拉人头式推广虚拟货币“星群币”,同时以报销机票,免费旅游、住宿、饮食为噱头,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被害人投资Astar项目。收取购买“星群币”的款项不参与任何投资项目,无产生任何实际收益,款项全部被瓜分和用于消费。
经海口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集资诈骗数额共计4962195.27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玲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428人,下线会员层级共25层;王某民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427人,下线会员层级21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玲、王某民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Astar项目为由,要求参加者购买“星群币”获得该项目投资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以报销机票、免费旅游、住宿等方式引诱被害人投资Astar项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彭某玲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数428人,下线会员层级共25层,情节严重;王某民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数427人,下线会员层级共21层,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彭某玲、王某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编织“低投入、高收益”的谎言,吸引群众盲目“投资”。避免传销陷阱,一方面不要投自己不熟悉、看不懂的领域,否则就是给骗子机会;另一方面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因为贪心而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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