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认定,朵拉试衣间APP开发主体为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服饰类商品,其实际经营主体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与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从2019年1月7日开始,经营朵拉试衣间APP推广业务。
经营过程中,采用会员制模式推广应用程序和销售服饰类商品,规定了四个会员级别,分别为普通用户、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必须通过朵拉试衣间消费399元、预存5000元货款加500元保证金、10万元货款加1万元保证金才能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均可根据推荐下线人员获得推荐奖励,均可根据推荐下线人员的销售、消费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奖励、级差奖励及享受购物折扣。
以上奖金制度由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制定并通过口口相传、会议宣传,微信、微信群等网上交流方式进行宣传。2019年8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的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了《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 636号),对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没款227.454万元行政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并未改正上述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行为,仍按照上述奖金制度通过推荐他人加入的方式继续实施朵拉试衣间APP的经营推广行为。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停止了用以上奖金制度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以上述方式发展VIP会员、店长会员、超级店长会员20余万人,会员之间形成36个层级;2020年11月26日,杭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奖金制度经营的相关会计账目进行了审计(杭联会审字[2020] 883号,杭联会审字[2020] 884号),审计结果表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利用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当事人账户收取会员款1.18亿元、支出采购款货款6984.62万元、支出税费171.15万元,结余4600.6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当事人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后,继续实施以上行为,构成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非法经营额1.17亿元,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七十五、组织策划传销(二)裁量标准[ 严重 ]规定处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余的4600.64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600.64万元;罚款200万元,以上两项共计4800.64万元,上缴国库。
企查查显示,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朵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大股东,持股比例78%,王文拓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朵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股东,持股比例56.82%。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陶青付为大股东,持股比例94%。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来源:潇湘晨报】